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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流通和再生产 (1)资本同资本交换,资本同收入交换以及不变资本的再生产
2013年03月22日 10:47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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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以资本的年周转作为出发点。

  假定有一个资本等于500镑,其中400镑是不变资本;(固定资本的损耗,或固定资本中其价值进入产品、而且其使用价值必须得到补偿的那一部分,虽然这两件事不一定在同一段时间内发生,但对于固定资本的一定部分来说,却可能要求以实物形式进行这种每年等等的补偿;然而我们完全不考察固定资本中不需要补偿、不需要更新的那一部分,即不进入损耗的那一部分。另一方面是辅助材料和原料);100镑是可变资本,是工资。剩余价值率等于100%,因此,剩余价值等于100镑。这样,年产品的总价值等于600镑。(我们假定,不变资本由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原料和辅助材料)组成,因为这是资本的完整形式。在个别生产部门中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这并不会使事情发生任何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的要素应该等于零,完全象在数学公式(解析形式)中一样,例如,我们从对于曲线的同一个阶的同一个一般形式出发,虽然后来(P436)为了确定的形式,这个或那个要素应该等于零。此外,如果我们整个地考察资本,那么资本就包括所有这些要素。)

  当价值600镑的产品售出时,400镑不变资本必须再转化为它的实物形式,100镑必须再用于工资,或者实际上同样也可以说,必须再转化为工人生活必需品的实物形式。(在这里,假定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力不变。因为这类变化丝毫不改变我们现在所考察的问题,所以我们把它抽象掉,或者假定它是不变的。)代表剩余价值的那100镑,资本家(根据目前阶段我们研究的需要,我们不仅把他看作最先的获得者,而且看作花费全部剩余价值的人,即看作应该与他分享这种剩余价值的所有人的代表)必须把一部分花费在生活资料上,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被积累起来,再转化为资本。我们已经看到,积累就是规模扩大的再生产。但是在考察规模扩大的再生产之前,我们自然要先考察简单再生产。所以我们暂时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这件事抽象掉,只考察用于资本家个人消费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我们暂时使再转化为资本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等于零,或者同样可以说,把它抽象掉。

  以上我们在研究资本的流通全过程或再生产过程时,只是在形式上考察资本所经历的环节或阶段。相反,现在我们应当研究使这个过程能够进行的现实条件。

  从迄今所考察过的情况中可以得出,货币只是充当经过点;一方面,货币被用来使商品进入一般消费基金,在资本是可变资本的情况下,货币转化为工人的货币,工人用这些货币购买生活必需品供自己消费;另一方面,货币被用来使资本从成品形式[108]再转化为资本进行生产的各种物质要素的实物形式。因此,资本的货币形式所执行的职能,就象货币在商品的形态变化W-G-W中一(P437)样,也就是说,只是作为再生产的起媒介作用的和转瞬即逝的形式执行职能,和再生产的实际过程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唯一的例外是这样一种情况:货币资本或具有货币形式的资本,是闲置资本,是处于间歇中的资本,在这种间歇中资本预定要作为生产资本执行职能,但是实际上还没有作为生产资本执行职能。因此,在这种形式上资本暂时还完全不进入流通过程和再生产过程。所以,从上面所说的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当货币实际上作为资本的形式执行职能时,货币只是在形式上和瞬息间对再生产的实际过程起媒介作用。当货币保存自己的独立形式时,它完全不进入再生产过程,而只是预定要进入这一过程。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在考察再生产的实际过程时可以暂时把货币抽象掉(因为我们曾经假定,资本在形式上转化为货币,资本周期地取得货币形式,是没有困难的,而且我们从一开始就是这样假定的)。所以我们在研究中抽掉了货币流通(也抽掉了在货币资本形式上的资本)。只有当从实际再生产过程的研究本身中引申出作为这一过程的环节的货币流通的特殊规定时,货币流通才会引起我们的注意。(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将只在第三册的最后一章中考察,在考察过商人资本等等以及剩余价值所分割成的各特殊范畴之后,才进行考察。)

  迄今在我们的研究中还没有考察过个人消费过程,或者,如果说进行过考察,那也只是形式上的考察。就是说,只是假定商品资本的一部分转为消费基金,不管是工人的还是资本家的消费基金,他们是迄今我们所知道的仅有的一些消费者。然而个人消费是再生产总过程的一个环节,它现在应当作为这样一个环节被考察。

  已经说过,我们所注意的剩余价值,只是不用于积累的,即仅仅用于资本家的个人消费的剩余价值。我们把剩余价值的这种花(P438)费叫作剩余价值作为收入的花费。另一方面,至于说到可变资本,它以货币形式预付给工人,工人为换取货币而提供自己的劳动,再用得到的货币购买自己的生活资料。因为事先假定工资等于劳动的价值,或者确切些说,等于劳动力的价值,所以我们同时也就是假定:工人把自己的全部工资用于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因而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所以,全部可变资本实际上是作为收入花掉,或者对工人来说是转化为收入,而对资本家来说是转化为劳动。因此,如果撇开货币形式所起的媒介作用,可变资本就存在于构成工人阶级的收入的生活资料形式中。在考察实际生产过程时,产品中不论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消费的那一部分,还是工人作为工资消费的那一部分,统统归到收入的一般范畴。因此,可变资本本身,就它不是转化为工资,因而不是转化为工人的收入,而是对资本家来说转化为劳动(等于必要劳动+剩余劳动)这方面而言,在这里暂时不属于我们的研究范围。

  其次,因为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是占统治地位的,而且是普遍的和唯一的生产形式,所以构成资本家或工人的收入的商品,以及构成不变资本的组成要素的商品,都必须先作为资本的产品,因而作为商品资本存在。所以,必然也会发生加入收入的商品资本同其他加入收入的商品资本之间的交换,也会发生这种资本同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资本之间的交换,以及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资本相互之间的交换。研究这种交换的现实条件也是我们的下一个题目。

  [109]这样,我们现在必须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构成商品资本并作为生产资本自己的产品体现生产资本这样的使用价值的角度,来考察商品资本和实现在商品资本中的生产资本。(P439)

  生产资本是创造直接生活资料的资本,或者说,是创造这样一些产品的资本,这些产品具有的最终形式使它们能够进入个人消费或加入消费基金。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商品资本由生活资料(比较狭义的)构成。

  或者,生产资本是创造生产资料的资本,或者说是其产品要重新进入生产过程、进入生产消费的资本。它们所生产的商品资本由生产资料构成。

  一种类型的生产性商品资本提供生活资料,花费在这种生活资料上的收入,第一是剩余价值,第二是工资,或者说资本家和工人的收入实现在这种生活资料上。工人把自己的工资花费在上面的那种生活资料,实际上是可变资本在转化为工资之前借以存在的物质形式,因为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货币资本只是一种媒介形式,资本家以这种形式交给工人以支付凭证,工人凭此凭证得到由生活资料构成的一定数量的商品资本,把这一定数量的商品资本从市场抽出来转为消费基金。可见,实现收入的商品资本也包含着构成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

  另一种类型的生产性商品资本提供生产资料,提供不变资本的各要素,商品资本必须不断地转化为这些要素,才能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再生产过程,使这一过程不致间断。

  最后,第三种类型的生产资本提供产品,因而自然地也就是提供这样一些商品资本,这些商品资本既可以直接用作生活资料,也可以用作不变资本的要素,既可以以其实物形式进入个人消费过程,也可以进入生产过程。下面在我们的研究中将会表明,这第三种类型可以不必注意,因为它实际上总归是进入两个领域中的一个:或者进入生活资料,或者进入生产资料。(P440)

  我们先考察第一种类型的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资本。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部分,我们把它称为资本A。

  假定这第一种类型的资本或资本A等于500镑。(把500换成5亿或任何其他数字,都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

  这500镑中,400镑是不变资本(机器、各种固定资本、辅助材料和原料),100镑是可变资本,或用于工资的资本。400镑不变资本只包含在一定的生产时间内,例如在一年内所消费的、因而必须得到补偿的固定资本。其余的在原有形式中继续执行职能的固定资本,对我们的研究没有意义,因此让它等于零,或者说我们把它抽象掉。

  如果剩余价值率等于100%,剩余价值就=100镑,生产出来的商品资本总价值就=600镑。

  于是,现在包含着500镑预付资本的商品资本,其中2/3=400镑只代表为生产它自己而预付的不变资本,必须再转化为它自己的不变资本的各要素,再转化为它自己的原料等等。剩下的1/3=200镑,第一,代表工资或可变资本,第二,代表剩余价值。但是,全部商品资本由供个人消费用的生活资料构成。

  [110]总商品资本的这1/3由参加生产它的全体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他们的总收入来消费,这一部分由生活资料构成的商品资本一旦从市场上被抽出并转为消费基金,也就是到达了最后的消费者手里,我们就把它看作被消费的部分。下面这种情况,即一方面,A这个领域的资本家生产的生活资料极不相同,他们互相出售自己的产品和互相购买这些产品,因而他们不是直接在他们自己所生产的实物形式上消费自己的收入,另一方面,工人用他们作为工资而得到的货币去交换他们所消费的商品,把自己的收入从货币(P441)形式转化为商品(生活资料)形式,——这种情况丝毫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如果考察整个过程,你就会看到,全体资本家和工人消费自己产品的1/3,虽然在分别考察过程的情况下,这种消费要以相

  应的商品的转手为媒介,而这种转手又以货币流通为媒介。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把剩余价值和工资消费在与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使用价值上,但是他们所消费的他人产品的价值量是用他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和工资价值来计量的。因此,这种情况同他们直接把自己的工资和剩余价值花费在他们自己所生产的商品上是一样的。

  因此,至于说在这1/3已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被它们自己的生产者消费时起媒介作用的货币流通,那么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下面这样一点:如果从整体上来考察这些生产者,他们就是直接消费自己产品的1/3。

  第一,我们考察从工人出发的这种货币流通。工人把自己的工资从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这样,工人就把曾作为可变资本预付的货币还给了资本家,因而恢复了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或者说工人通过自己的购买为资本家补偿了应该再作为可变资本执行职能的货币资本,这样,全体工人还回货币100镑,于是,预付可变资本又以原先的货币形式处于资本家A的手中。

  第二,A领域的资本家之间通过货币流通互相促成他们的收入的消费,如果说到这种货币流通,那么我们应当说,为了在商品上实现他们的全部剩余价值100镑,为了作为他们买卖的媒介,需要50镑。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指出一种本来在考察简单货币流通时就应该指出的情况。这里所考察的资本家之间的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实际上是简单流通,是并非作为资本家的他们而是互相作(P442)为对方商品消费者的他们之间的流通。在W-G-W′等形式中,资本家A是商品的卖者,资本家B是握有货币的买者。于是货币从资本家B手里转到资本家A手里。资本家A用这些货币购买W′,货币又从资本家A手里转到W′的卖者资本家C的手里。如果我们考察的只是连续不断的形态变化,那么货币就是从一些人手里转到另一些人手里。但是货币总是要处在一些人的手里,即使我们考察的只是形式上的形态变化。在每一次W-G-W′结束时,货币总是留在最后一个卖者手里。但是资本家A、B、C不仅购买自己消费的商品,而且还经常出售他人消费的商品。他们本身和那些有一部分流通的货币即通货停留在自己手中的人毫无差别。因为每一个消费者在这里同时又是生产者,所以他经常一只手交出货币,另一只手同样经常地得到货币。因此,所有处在流通中的货币经常分成各个部分处在所有人的手里,即处在所有这些同时又是消费者的生产者的手里。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他们不是消费自己的全部收入,而是必须用一部分收入同金银的生产者进行交换(间接或直接地),以便有可能把这种收入的另一部分投入流通并实现为任何商品。他们不是两次拥有这一收入,——他们在流通的货币形式上占有的那一部分收入,金银生产者是在实物形式上占有的。如果[111]处在流通中的不是金银铸币,而是比如说纸塔勒,情况也不会有丝毫改变。资本家以纸塔勒形式拥有的那部分自己的收入,他不会以生活资料的形式拥有,而且永远也不可能把它实现在生活资料中。虽然他经常付出纸塔勒,但是纸塔勒也经常回到他手里。他必须在口袋里经常装着纸塔勒,才能在明天象今天一样满足自己每日的需要等等。

  因此,在A领域的资本家作为彼此有关的商品消费者之间发(P443)生的这种货币流通中,或者说,以资本家的收入进入流通为目的的这种货币流通中,经常发生着为了上述目的而在他们之间进行流通的货币总量的分配,而不管这个总量的各个部分怎样经常变化。他们经常彼此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货币交还给对方,他们中的每个人都经常拥有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但这部分收入不是处在他们自己能消费的形式上,而是处在他人(交出货币的人)能消费的形式上。

  他们的一部分收入在货币形式上的这种回流,或者说,作为他们互相购买自己的生活资料(简言之,实现自己的收入)所需要的货币量的这种回流,同资本的回流毫无共同之处。这只是表示资本家彼此之间是他们的商品的消费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除了自己的商品以外,还必须经常在货币形式上拥有自己的一定部分的收入;这只是表示货币在这类消费者范围内不断进行的再分配,表示处于流通过程的货币中为了使资本家的收入进行流通所需要的那部分货币的再分配。

  这个问题在以后,当剩余价值不仅仅是资本家的收入而且还分解为地租和利息的时候,将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至于工人,如果从物质的观点考察问题,那么情况就象他们中的每个人以实物形式得到他的产品中归自己所有的一部分,并用这些产品彼此相交换一样,因而就象收入与收入相交换一样。当然,工人通过向资本家购买商品,也就把作为工资预付给他们的货币还给资本家(因为资本家也要出售预定给他的那部分商品,所以各个资本家之间也要间接地交换他们的一部分产品);因此,工人通过花费自己的货币收入补偿了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但是他们补偿的并不就是这个资本。他们消费100镑的商品价值,这些商品(P444)价值永远地从资本家A的手里转到工人手里。所以,他们还给资本家的只不过是资本家给予他们的东西,这种东西不是最终的产品份额,而仅仅是从商品市场上取得自己的份额的手段。因此,他们通过花费自己的收入,——如果从物质观点考察问题,实际上是通过彼此交换直接构成他们的收入的产品,——同时补偿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就这方面来说,他们花费收入同时就表现为他们的货币收入(或他们收入的货币形式)再转化为用来预付工资的货币资本,或者说,表现为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的更新。但是我们已经说过,这只涉及形式。同一些货币交替地以工资的货币形式和以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存在。实际的可变资本的消费和补偿并不是通过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这种交换,而是通过可变资本的新的再生产进行的。

  另一方面,至于资本家之间的流通,那么他们是收入同收入相交换,在这种交换中流通并且经常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再分配的那些货币,并不补偿他们的任何一部分资本,而只补偿他们为了实现他们的收入所必需的货币,或者说,总只是为他们补偿他们的收入中经常以处于流通中的货币形式存在的那一部分。

  因此,如果把工人的货币收入不断转化为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这种现象或者相反的现象撇开不谈,那么A领域的1/3产品的全部消费就归结为收入同收入相交换。

  假定加入工人消费的生活资料,完全与加入资本家消费的生活资料不同,那么情况就有些不一样,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一样。因为A领域的工人消费100镑的商品,所以可以说,这些商品是A领域的某一部分资本家的商品资本。而另一部分就等于只生产供资本家用的生活资料。把价值100镑的供工人用的商品生产出来(P445)的那一部分资本家没有以他们自己的产品形式消费他们的任何一部分剩余价值。他们的剩余价值会实现在[112]另一部分资本家生产的一部分价值100镑的商品中。相反,另一部分工人不购买自己资本家的商品,而只向生产工人必需品的生产者购买商品。因为我们假定,全部资本500镑生产出价值600镑的商品,所以这一部分的资本250镑就会生产出价值300镑的商品,其中200镑应当补偿不变资本,50镑补偿可变资本,另外50镑构成剩余价值。收入总额等于100镑。其中50镑由他们自己的工人消费,从而工人也就恢复了这部分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50镑由另一部分的工人消费,从而这些工人把价值50镑的货币交给他们,这些货币不是他们自己支出的工资,而是另一些资本家支出的工资。他们用这50镑去购买供资本家用的价值100镑的商品的一半,这样,他们就实现了自己的收入,从而把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还给了另一些资本家,而在前面提到的场合,这种情况是直接发生的。最后,剩下的价值200镑的商品,不论在前一场合还是在后一场合,都必须去交换不变资本。我们看到,这种循环丝毫不会改变问题的本质。

  至于说他们的商品资本的其余部分,即等于400镑的部分,那么A领域的资本家不能消费它。它不能进入他们的收入,因为它只代表被消费的不变资本价值,它必须再转化为这种不变资本各要素的实物形式。为此在生产生活资料的A领域的资本家和生产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的B领域的资本家之间必须进行交易。因此,我们来考察这第二个领域的资本家。

  假定他们的生产资本的划分比例和A领域的资本家的资本一样,即1/5等于可变资本,4/5等于不变资本。如果他们的不变资本(P446)等于800镑(即固定不变资本机器等等和流动不变资本原料等等,而未被消费的不变资本部分照旧等于0),那么他们的可变资本等于200镑,他们的预付总生产资本=1000镑。如果剩余价值率等于100%,那么剩余价值就等于200镑,他们创造的总商品资本的价值等于1200镑。

  在这1200镑的商品资本中,1/3=400镑代表收入,即200镑等于工资,200镑等于剩余价值。因此,这400镑花费在购买生活资料上,也就是说,B领域的消费者范畴(在这个领域从业的人)的收入花费在生产生活资料的A领域的商品上。B领域的消费者不能把这400镑实现在自己的产品上,因为这些产品只由生产资料构成,它们不能进入个人消费,而必须进入生产消费。于是,他们将在A领域的资本家那里购买400镑的生活资料,而A领域的资本家又会用这400镑去向B领域的资本家购买不变资本,从而把自己的商品资本中必须转化为不变资本的那部分在实际上转化成了不变资本。A和B领域之间的这种货币流通,只是作为媒介促成A领域的商品资本中代表A领域不变资本的那部分同B领域的收入(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实物形式之间进行交换。

  如果我们从每个交换者方面来看这一交换,那么对于A领域的资本家来说,这一交换是资本转化为资本(从它的一种实物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实物形式);或者说是商品资本(以相应的规模)再转化为生产资料或资本不变部分的各要素。资本把自己的总产品(自己的商品资本)中等于资本所包含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那一部分重新转化为使资本可以作为不变资本执行职能(活动)的实物形式。不论在交换之前还是在交换之后,它按其价值来说只是不变资本。(A领域必须以产业方式来消费商品资本的这个价值部分;但是在(P447)这个价值部分所存在的实物形式上,在使用价值的形式上,就做不到这一点,因此必须把这个价值表现在B领域的资本家的商品上。)对于B领域,对于不能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来说,这种交换反而是收入从一种形式简单地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资本的一部分是收入(工资和剩余价值),但是[113]存在于这样一种使用价值中,这种使用价值使它不能进入个人消费,不能在实物形式上被消费。生产者能够消费的,只不过是他的这部分商品资本的价值,而且他只有通过把这部分价值实现在B领域[注:俄文如此,似应为A领域。——译者注]的资本家的产品中才能消费它。)他把自己总产品中构成他的收入的那部分(等于总产品中新加劳动的部分)先转化为使它能作为收入被消费的实物形式。不论在交换之前还是在交换之后,这个部分按其价值来说只是他的收入。

  如果我们从两方面来考察关系,那就是A领域的资本家用自己的资本交换B领域的资本家的收入,而B领域的资本家用自己的收入交换A领域的资本家的资本。B领域的资本家的收入补偿A领域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而A领域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补偿B领域的资本家的收入。

  至于(在B领域的资本家的收入同A领域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进行这种交换中的)货币流通,那么对于B领域的资本家来说:(1)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通的货币,供他们不断地预付自己工人的工资,或者说实现自己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2)如果他们生产直接被他们消费的产品,或者,如果他们象A领域的资本家那样彼此直接交换他们自己的收入,那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通的货(P448)币在他们自己之间流通。可见,这就是他们为了支付工资和消费自己的收入始终必须拥有的那个流通货币量。这些货币在工人手中只不过是货币,是铸币形式的货币,工人用自己的商品(劳动)换取这种铸币,然后把它花费在生活资料上。这也象我们在A领域所考察的货币一样,是为满足个人消费而支付、而花费的铸币的简单流通。因此,它们同A领域流通的货币完全没有差别,也只不过是货币。但是B领域的工人不在雇用他们的B领域的资本家那里购买商品,因此不能把作为工资预付给他们的货币还给资本家。相反,工人用他们的200镑向A领域的资本家购买商品。B领域的资本家在花费自己的收入时也不相互购买商品。相反,他们把自己的200镑收入花费在A领域的资本家的商品上。这样,A领域的资本家得到400镑,他们用这400镑向B领域的资本家购买商品来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这样,B领域的资本家通过迂回的方式又得到了货币,他们用这些货币一方面重新支付工资,另一方面实现自己的收入,或者确切些说,为实现自己的收入而花费这些货币。只有这种迂回的方式才把从B领域资本家出发的货币运动和从A领域资本家出发的货币运动区别开来。但是还有一种补充的区别。A领域的资本家从B领域的资本家那里得到的400镑,只是B领域的资本家的收入的货币形式(他们不断用来购买生活资料和支付工资的铸币),这些被B领域的资本家投入流通的货币,同时又是A领域的资本家的商品资本中代表不变资本的那部分所转化成的货币形式。它作为货币资本(或者说这个商品资本部分的货币化W-G),在它从货币形式再转化为商品,即转化为构成A领域资本家的不变资本的各物质要素之前,代表这个部分。所以,这部分货币不断转化为A领域资本家的货币资本,又不断再转化为(P449)B领域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或者说,转化为B领域工人的工资即收入的货币形式和该领域资本家的收入的货币形式)。而全社会货币中的这一部分是唯一的(这里我们暂且不涉及商人资本引起的变化)经历这种双重过程并执行这种双重职能的部分。因为在A领域内流通的货币只是把A领域的资本家和工人的工资和收入投入流通,不过它们转化为不变资本[注:俄文如此,似应为可变资本。——译者注]的货币形式或商品资本中现在作为收入来消费的那部分资本的货币形式。另一方面,B领域的工人和资本家用来向B领域[注:俄文如此,似应为A领域。——译者注]的资本家购买生活资料,或者说把自己的收入投入流通的那400镑,是这里唯一这样花掉的货币:第一,用来支付工资,第二,实现收入。因此,处在流通中的这部分社会货币,既是唯一的用作花费收入的部分,同时作为货币资本又是社会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最后[114]应当指出:

  除了把A领域和B领域的资本家的收入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流通的货币之外,其余部分的流通货币是这样的货币:通过这种货币(1)工人的工资或收入表现为货币收入,(2)社会上的总可变资本获得自己的货币形式,或表现为货币资本。

  (最后叙述这一节时,最好把它分成两部分:(1)商品资本在再生产总过程中进行的实际的物质变换;(2)对这种物质变换起媒介作用的货币流通。因为在这一节当前所采取的形式下叙述的思路往往被打断,所以我们将只限于考察货币流通问题。)

  现在我们先考察在A领域范围内被消费的收入。这种收入是什么呢?它是一年内加到A领域的资本家的400镑不变资本上的(P450)新劳动量,所以,它一方面是商品资本中表现工人的有酬劳动或工资的那一部分,另一方面是商品资本中表现工人的无酬劳动或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的那一部分,即剩余价值。虽然从物质观点来看的全部产品是一年劳动的产品,是不变资本(已消耗的机器等等,原料等等)由于劳动而获得的新形式,但是产品的总价值决不是一年内新加的劳动量的产品或结晶。相反,产品价值中等于已消费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那一部分是过去的劳动,它不是在A领域的生产过程期间加进的或结晶的劳动量。我们在前面(第Ⅰ册第Ⅱ章第2、3节)曾经指出,虽然每一单个商品的价值可以分为代表过去劳动的部分和代表追加劳动的另一部分,其次,虽然商品的每一部分从使用价值的观点来看都是新产品,但是,总商品资本却可以分为只代表不变资本的价值,只代表过去劳动,只代表过去劳动的生产时间,因而必须再转化为不变资本各要素的部分和只代表新的追加劳动(它的一部分是有酬劳动,另一部分是无酬劳动,因而一部分转化为工资,另一部分转化为剩余价值或资本家的收入)的另一部分。所以,A领域的资本家的商品资本中由A领域的工人和资本家消费的那一部分,是商品资本中的这样一个部分,它的价值是追加劳动量的产物,是一年中新加到该领域的不变资本上的劳动量的产物。

  B领域的商品资本中体现B领域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的那一部分,情况也是这样,它只不过是他们的总产品中由他们新创造的价值即结晶在商品中的新的追加劳动量同商品资本总价值之比决定的部分。因而,如果象我们假设的情况那样,新加劳动等于结晶在商品资本中的过去劳动的1/2(400∶800,前面是200∶400),或者说=商品资本中包含的总劳动量的1/3,那么新加劳动就实现(P451)在总产品(价值1200镑)的三分之一中,或者说,实现在由总价值的1/3或由400镑所决定的那部分商品量中。

  所以,如果我们把A领域的商品资本中作为收入消费的那一部分和B领域的商品资本中首先代表B领域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的那一部分加在一起,那么总商品资本中代表收入的总和部分就等于[115]每年生产的商品资本中的这样一个总和部分,它的价值决定于,或者说它的价值中结晶着,A和B领域(因而是所有生产领域)一年内加进的新的活劳动的总量。

  A领域的收入等于A领域总产品的1/3,等于200镑,B领域的收入等于B领域总产品的1/3,等于400镑;换句话说,总数600镑代表在自己的价值中实现了全部追加劳动量,即一年中全部新加劳动量的那全部产品。全部年产品,从物质观点来看,是年劳动的产品,但同样也是过去劳动的产品,因为过去劳动体现在生产资料中,而且没有过去劳动,年劳动就不能造出年产品来。但是从价值观点来看,——正是这一点决定着年产品中有多大部分可以用来补偿资本,有多大部分可以作为收入消费,——年劳动产品的价值不同于劳动的年价值产品。

  于是,全年加进的新的活劳动量表现为600镑,等于全部年产品的价值,或等于A领域的商品资本的价值,或等于一年内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我们可以随意假定,一部分商品资本是B领域的产品,是等于400镑的收入,即等于A领域不变资本的价值。而且很明显的是,(我们假定商品按其价值出售)这种收入必须进行交换,或者说,必须实现在A领域的商品中;而A领域在B领域购买商品只限于补偿不变资本所必需的范围,即只限于价值400镑;因此,这400镑在实际发生交换的情况下就是B领域收入(P452)的限度。我们在这里所以这样假定,是因为我们考察的只是不同生产领域的商品资本之间的实际物质变换。在这种情况下,A领域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总是等于B领域的收入的价值。

  这样,第一,在A领域的商品资本上消费的社会总收入(工资和剩余价值),或者说A领域的商品资本,构成社会的实际收入,如果从使用价值的观点来考察这种收入,那它就是构成年产品中转入消费基金的那一部分。

  第二,A领域的总商品资本的价值,或者说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的总产品的价值,等于一年中新加总劳动所生产的或所结晶的总价值(这里我们把流通抽象掉)。情况就是这样,虽然A领域的等于本领域商品资本总价值的1/3[注:俄文如此,似应为2/3。——译者注]或等于本领域预付资本总价值的4/5的不变资本,不是由新加劳动构成(不代表新加劳动),相反代表过去劳动。但是,既然他消费自己的收入,从而消费自己新加劳动的价值,那么B领域就提供等于A领域2/3产品的新加劳动价值,不是以他自己创造的产品形式,相反是以补偿A领域不变资本的产品形式提供。因而,对B领域的资本家来说,他的新加劳动实现在——通过交换——A领域的2/3产品中(如果我们考察的不是A领域的产品,而是预付资本,那就是实现在4/5的预付资本中)。因此,把A和B领域合在一起来看,A领域产品的价值代表总收入的价值,也就是说,A领域产品的价值等于一年中全部新加劳动所结晶的价值。如果不计算A领域产品中代表A领域资本家和工人的收入的那1/3,其余的2/3就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因而必须[116]用只提供生产资料的B领域的年劳动产品来补偿。换句话(P453)说,用直接以B领域的产品形式存在的B领域的收入来补偿,B领域实际上是用自己的新加劳动来支付,它的新加劳动全部体现在同A领域的其余2/3产品进行交换的那部分B领域的产品中。因此,A领域的全部产品同收入相交换,或者说全部进入个人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的全部收入也溶化在A领域的产品中。A领域的生产者在A领域内消费自己的收入,B领域的生产者也在A领域内消费自己的收入。而且,除了这两个领域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领域。A领域的全部产品用于消费,虽然其中包含着2/3的不变资本,这2/3不能由A领域的生产者消费,而必须再转化为它们的各生产要素的实物形式。A领域的总产品等于社会的总收入。而社会总收入的价值代表社会一年内加到现有不变资本上的劳动时间总额。虽然A领域的总产品价值1/3由新加劳动组成,2/3由过去的劳动或应该得到补偿的劳动组成,但是这个总产品可以全部由新加劳动购买,因为这种年总劳动的2/3不应该以它自己产品的形式被消费,而应该以A领域产品的形式被消费。补偿A领域的2/3的新加劳动量,是一个大于A领域本身所包含的新加劳动量的量,因为这2/3代表B领域内追加的劳动,B领域只能在A领域内以个人的方式消费这2/3的价值,同样,A领域也只能在B领域内在生产上消费这同一个2/3的价值。因此,A领域的总产品,一则,可以完全作为收入被消费,同时它的不变资本可以得到补偿。或者确切些说,A领域的总产品仅仅作为收入全部被消费,因为它的2/3由不变资本的生产者来补偿,这些生产者不能以实物形式消费自己产品中构成他们收入的那一部分,而必须在A领域内,即通过交换A领域的2/3产品,来消费自己的这部分产品。

  既然我们把A领域的2/3产品看作新加劳动的代表,自然我们(P454)也就把B领域总产品的1/3(等于A领域产品的2/3),即实际上代表B领域产品(它的商品资本)中新加劳动的那一部分,看作过去劳动,而且一旦它作为A领域的不变资本执行职能,它也就立即作为这种过去劳动执行职能。

  总之,我们已经考察了A领域的全部产品和B领域的1/3产品的运动。(B领域的1/3产品同A领域的2/3产品之间的交换,是新加劳动同过去劳动即非当年加进的劳动之间的交换。)现在我们应当考察B领域的其余2/3产品,或者说B领域商品资本中只代表本领域使用的不变资本(机器、原料等等)价值的那一部分,从而必须再转化为不变资本各物质要素的那一部分。

  我们已经看到,由生活资料构成的、供个人消费的商品资本,虽然它的一部分必须补偿不变资本,但全部都可以由消费者仅仅作为收入来消费(购买),因为另一部分收入生产出来时所具有的形式,使它不能作为收入来消费,而是相反地去补偿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的不变部分。A领域的商品资本中代表不变资本的那部分,可以作为收入来消费,因为B领域的资本中作为收入生产出来的那个同样大的部分,不能作为收入来消费,而是补偿上述的不变资本。

  至于B领域商品资本的2/3,即代表B领域的预付不变资本部分并且必须再转化为不变资本的那部分,那就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谁应该购买它,用什么货币购买它?毫无疑问,不是工人,他们已经把自己的全部工资花费在A领域的商品上了。就资本家是消费者或他们花费收入来说,也不是资本家,因为他们的全部收入都花费在A领域的商品上了。而因为A领域的资本家可以并且必须用自己的商品购买不变资本,所以这是[117]通过A领域资本家(P455)的商品资本中代表不变资本的那2/3同B领域资本家的总收入进行交换而进行的。

  在这里情况很简单。B领域内代表不变资本的那2/3商品资本的情况,完全同A领域内被消费的代表收入的那1/3商品资本的情况一样。上述1/3的相应份额,不是由它们自己的直接生产者消费的,而是由A领域的全体生产者通过互相交换这些份额(或者说,通过互相买卖这些份额)来消费的。

  或者,B领域的商品资本中代表它的不变部分的那2/3直接由这2/3的每一组成部分的生产者来消费。这种情况发生在产品可以重新作为生产资料直接进入它作为产品从中出来的那同一生产过程的场合。例如,一切作物的种子等等就是这样(稍后,我们要更详细地研究这个问题)。

  或者,这2/3在B领域的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家之间进行转手,从产品不能在实物形式上重新用作不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转到产品可以用作不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可见,B领域的这部分商品资本向执行职能的不变资本的全部再转化,就是它们的转手,就是它们的不同的分配(通过流通),就是它们的转移,从把它们只当作商品资本的人手里转移到把它们重新用作生产资料(无论是用作劳动资料,还是用作劳动材料)的人手里。它们依然留在本领域。流通在这里只是对它们的转移起媒介作用,使它们从一个资本家的商品仓库或储藏室里转移到另一个资本家的生产过程中去。

  固定资本中没有消耗掉的那一部分,在这里也象在A领域中一样,不在考虑之列。

  整个这一部分,即按照假定是B领域商品资本的那2/3,从使用价值的观点来看,只是劳动的产品,和B领域中再生产出工资(P456)和剩余价值的那部分资本完全一样。不过这个部分代表过去的劳动,而不是新加的劳动(它的价值不是新加劳动的产品),因此,它是产品中补偿这种过去劳动并必须重新作为不变资本执行职能的一个价值部分,——也是用这个价值部分来计量的产品部分。另一方面,B领域商品资本中直接体现B领域资本家收入的最后1/3部分,本身也包含过去劳动的产品,机器、原料等等,它也象其余的2/3一样耗费了机器、原料等等。然而在它身上结晶的只是新加劳动,而且只是在这个范围内结晶的新加劳动,所以这种劳动的价值转化为工人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在B领域里,这部分不应该补偿过去劳动,虽然在A领域里这部分补偿过去劳动。

  我们已经知道,如果A领域的全部商品资本只是收入(它的1/3是A领域资本家的收入,2/3是B领域资本家的收入),那么B领域的全部商品资本就只是资本(不变的),其中1/3是A领域的不变资本,2/3是B领域的不变资本。因此它只补偿资本。

  因此,在代表A和B领域的总商品资本的1800镑中,1/3补偿收入,2/3补偿资本。(收入是指可变资本的补偿,因为这种资本只有在资本家手中才是资本,一当它转到工人手中,它就变成了收入。)

  我们已经知道,B领域的产品中同生活资料相交换的那1/3是如何流通的。至于现在要谈的B领域的资本家之间的流通,这只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资本家之间的流通,是彼此互相补偿的资本的流通;货币在这里主要是作为[118]平衡彼此债务的支付手段执行职能。(如果流通的是信用货币,那么这些货币会按照这种流通的需要所要求的那样出现和消失。)但是,不论这些货币是作为支付手段或是作为流通手段(购买手段)执行职能,这个领域所需要的货币(我们在这里假定是金属货币)只在B领域资本家之间流(P457)通,为他们的不变资本的周转服务。同一些货币可能偶然转入其他流通领域,但是一定数量的货币总是在这一领域内流通,总是包括在这一领域内。这些货币往返于同一些资本家之间。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货币放在它们的出发点上来看,或放在每个资本家投入这一流通的那部分货币回到他手中的那一时刻来看,那么就会发现,每个资本家除了生产资本形式上的资本之外,还必须有一部分货币资本形式上的资本,因此,他必须通过售卖来获得某一部分总是处于流通中的货币,或者必须通过其他办法来得到这些货币。这个领域的货币,由于生产条件、支付期限以及周转期限的不同,会在不同的时间按不同的数目在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同样,这个领域的总流通也代表它的特殊货币资本(不同于代表它的可变资本的货币资本,也不同于为使它的收入进行流通所需要的货币)。

  我们已经看到,A领域的货币流通只不过是代表A领域的收入花费的货币流通,同时通过这一流通使A领域的预付可变资本重新具有它的货币形式。A和B两个领域之间唯一发生的货币流通所使用的货币,只是对B领域的收入的花费起媒介作用,同时对A领域商品资本的不变部分同B领域商品资本的收入部分之间的交换起媒介作用的货币。所以,处在流通中的这部分货币(1)对B领域资本家的收入的花费起媒介作用;(2)对B领域的工资的花费起媒介作用,并通过迂回的方式使B领域预付的可变资本再具有货币形式;(3)同时保存A领域不变资本的货币形式。

  在A领域内流通以及在A和B领域之间流通的货币,尽管有这些不同的职能,仍然只是处在流通中的货币,它们作为货币收入代表两个领域的收入,包括工人的收入和资本家的收入。因此,它们在作为B领域不变资本的所有者的资本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流(P458)通中不执行任何职能。它们不购买也不支付这些资本家的这部分商品资本。

  A和B领域的全体资本家和工人,作为消费者——即作为收入的花费者——来看,不支付也不购买B领域不变资本的任何一部分。因此,亚·斯密的论点是极其错误的,他认为,消费者似乎归根结底支付每年预付在生产上的资本和他们每年生产出来的商品和资本的全部价值,因此,他们的货币流通似乎补偿总货币流通,或不断地使总商品资本(即总商品资本中所包含的等于预付的生产资本的那部分)具有它的货币形式。[注:“每一个国家的流通都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实业家(商人)〈亚·斯密解释说,他这里所说的实业家不仅指商人,而且也包括工业家等等,一句话,是指该国工商业的全体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即使同一些货币符号——纸币或者金属货币——可以时而用于这个流通领域,时而用于那个流通领域,但只要这两个流通领域不断同时并存,要使流通进行下去,各自就需要有一定量的这种或那种货币。各种实业家之间流通的商品的价值,绝不能超过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流通的商品的价值,因为实业家购买的一切,最终必然会卖给消费者。”([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热尔门·加尔涅新译本,附译者的注释和评述,1802年巴黎版]第2卷第2篇第2章第292、293页)

  亚·斯密的下述论点是根本错误的,他认为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贸易额,应该等于实业家之间的贸易额,应该实际上是完全平衡的(所说的消费者指个人消费者,而不是指生产消费者,斯密本人把后者列入实业家)。这个论点建立在一个错误的论点上,按照这个错误论点,全部产品都归结为收入,而事实上这不过是说,由资本和收入的交换构成的那部分商品交换,等于全部商品交换。图克(注88)根据这个论点对于货币流通所做出的实际结论,和这个论点一样,也是错误的。]
他所以发生错误,是由于错误理解资本和收入的关系,由于错误分析我们已经叙述过的那种总商品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实际的物质变换。以后我们会看到,与此有关的还有其他一些极其错误的见解(参看第Ⅲ册第Ⅵ章)。

  全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都已习惯于不动脑筋,满足于象鹦鹉(P459)一样重复斯密关于流通的这种错误论点,并且重复进一步发展了的错误前提(如对商品价格的全部分析),这种政治经济学不去进行真正的分析,而是用这样的词句安慰自己,说什么对一个人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就是资本等等,它暴露出这种所谓科学的非批判的懒惰性。

  B领域的不变资本,即生产生产资料,生产不变资本各物质要素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无论如何不会由消费者来支付。它只能由本领域的商品资本来补偿,B领域把自己的一部分产品直接从他们自己生产的商品资本中抽出,然后使这些产品以自己的形式在本领域中重新作为生产资料起作用,以代替磨损了的生产资料,[119]或者,通过自己的这部分商品资本的交换,即以流通为媒介的交换来进行补偿。因此,如果B领域的不变资本经常直接或间接地从生产中回到资本家手里,已消耗的不变资本价值部分被经常补偿给这些资本家,那么为什么要对这个部分进行第二次支付呢,又由谁来支付呢?

  在这里,由于净收入和毛收入不同,由于纯收入和总收入不同而产生很大的混乱。开始时作为货币但实际上作为生产资本预付出去的资本,是预付。产品——生产资本所转化成的商品资本,与预付不同,可以叫做收入(毛收入),虽然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它还要经历自己的形态变化。如果考察的是整个国家,那么总商品资本就形成它的总收入,因为流通对这种商品资本的分配只是起媒介作用,这种分配一部分在各资本家本身之间进行,一部分在全体消费者之间进行。但是,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考察收入这个词,那么就应该理解为——对单个资本家和对资本家全体都是这样——既是资本(不变的和可变的),又是可以当作收入消费或转化为积累基金(P460)的剩余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收入”这个范畴毫无价值。然而另一方面,某一个资本家的净收入则理解为:第一,扣除所预付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后所剩下来的东西,也就是扣除在此之前包括在收入概念中的那个部分之后所剩下的东西;第二,剩余价值中扣除了资本家必须再交给其他人的那些部分(如租金和利息)之后所剩下的东西;可见,实际上资本家的净收入无非就是留在资本家手中的相应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份额。由此看来,国家的净收入不同于单个资本家的净收入,不同于所有工业资本家全体的净收入。一个规定包括剩余价值(剩余产品)的所有部分,即剩余价值总额,另一个规定,除掉剩余价值中转化为工业利润的那个特殊部分之外,不包括所有这些部分。从这个意义上看,说国家可以消费毛收入,单个资本家只能消费自己的净收入,这是对的。但是第三,从后一种意义上看,工资不包括在净收入中,甚至不包括在等于剩余价值(它等于利润、利息和租金的总额)的毛收入中。

  全部可变资本在物质上由生活资料构成,即由工人的生活资料构成。我们已经看到,可变资本完全由工人作为收入消费,而且必须不断被再生产出来。但是,它在自己的可变资本形式上,作为劳动的购买者(乡村雇农等等的某些实物贡赋除外),在对工人的关系上表现为货币资本,这也就是每个资本家预付可变资本的形式。作为各种实际的物质要素,它是处在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家手中的商品资本。因此,只要它实际被卖出去并且进行消费,它就会被工人通过花费构成他们收入的工资而购买。它只是以货币形式被预付,而且只要它为了购买而作为可变资本预付出去,它就是以这种货币形式执行职能。相反,当它作为物质要素进入消费时,它就不是作为可变资本,而是作为工人把自己的收入花费在上面的(P461)商品(对于出售这些商品的资本家来说是商品资本,对于购买这些商品的工人来说仅仅是商品)同工人相对立。在这方面,国家的毛收入又与资本家的毛收入不同,前者,即国家的毛收入,包括可变资本(作为它的物质要素来看),后者,即资本家的毛收入,不包括可变资本。但即使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毛收入和它的总收入也会不同。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术语能够掩盖怎样的混乱!如果说毛产品不同于剩余产品,那么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但是毛产品不是别的,正是总商品资本。

  我们已经看到,不论是总资本还是单个资本,其年产品的总价值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变资本,另一部分是收入(工资,即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把年产品中直接留在生产者手里的那部分(不管是用作他们的消费基金,还是用作他们的生产基金)撇开不谈,年产品的每一部分起初都要被出售,也就是说,使它们的价值在货币上具有独立自主的形式。它们的价值在货币上取得了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分开的和独立的形式。每个资本家用自己产品的这个价值去购买(完全象工人用他的同样独立地存在于货币中的工资价值去购买一样)总产品中由这个价值转化成的部分,无论是消费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因而,实际上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只是商品形态变化的另一种表现,施托尔希下面的话是完全正确的,他说:

  “很明显,年产品的价值分成资本和利润两部分,年产品价值的这两部分中,每一部分[120]都要有规则地用来购买国民所需要的产品,以便更新该国的资本和补偿它的消费基金……构成一个国家的资本的产品,是不能消费的。”(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第5卷《论国民收入的性质》1824年巴黎版第134-135、150页)(P462)

  我们已经看到,在B领域——资本生产生产资料,生产不变资本各要素的那个生产领域——中,新加劳动,即用来补偿在A领域中生产生活资料时消耗的不变资本的那个劳动,也完全象A领域的新加劳动一样,转化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因此,也完全可以作为收入被消费,虽然不是在自己直接产品的形式上被消费,而是在它交换来的A领域的一部分资本的形式上被消费。因此,B领域的新加劳动实际上是在A领域的产品上得到支付,为此,B领域的产品中价值等于新加劳动结晶的那个部分就要替换不变资本。可见,为补偿不变资本而新加的劳动可以作为收入(工资和剩余价值)来实现,因为A领域中只代表过去劳动(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商品资本,可以在自己的实物形式上被消费,也就是说,因为在过去劳动和活劳动之间,在B领域的收入和A领域的不变资本之间进行着这种交换,因为A领域的一部分商品资本只代表过去劳动,从而不能在A领域内被消费。

  这是为了理解这个过程必须弄清楚的第一点。

  第二,——这一点关系到所生产出来的全部商品资本,关系到A领域和B领域的全部产品,——必须弄清楚下面这种情况。

  我们拿一段时间例如一年来说,或者如果愿意,也可以拿一天来说。在这段时间内加到不变资本上的全部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因此劳动所结晶的那部分产品价值,分为工资和剩余价值,或者说收入(我们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或积累这个问题撇开不谈),这部分价值本身是可以消费的。相反,产品价值中其余的、等于不变资本价值的那个部分,不是产品,不是这种新加劳动的结晶。因此,新加劳动的价值(工资+剩余价值)只体现为总产品的一部分,即体现为总产品减去总产品中现在作为预付不变资本(P463)价值存在的那部分。这样,事情就直接地表现出来了。如果我们在这里考察流通,即产品(商品资本)预先转化为货币或产品价值的独立表现,那么,能够转化为资本家和工人的收入的,只是新加劳动所结晶的那部分价值(工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现有商品资本的一部分必须转化为收入,才能加入资本家和工人的消费基金。产品价值的另一部分则应当再去购买不变资本的各物质要素。(下面这样一些货币的情况也完全一样:资本家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工人而得到这些货币,这些货币由于这种出售而回到资本家手中,但不是作为收入回来,而是作为必须重新以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来花费的那种货币回来。)尽管新加劳动只体现为产品总价值的一部分,从而用它所创造的价值也只能买回产品的一部分,——因为产品的每一部分,只有当它的价值得到支付时,才能被购买,——但全部产品,从它们的物质方面来看,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是新加劳动(也是从它的物质方面来看,不是作为劳动的量,而是作为实际的生产劳动来看)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这种劳动的产品,是新产品。全部棉花变成纱,取得了产品的这种新形式或新产品的形式,虽然棉纱的价值可能只有1/3是新加的纺纱劳动,其余2/3只是棉花、纱锭等等的价值。这个问题早在第Ⅰ册第Ⅱ章(2、3)中叙述过了。在这里我们看到,纺纱劳动作为这种一定种类的生产劳动,使全部产品纱具有新的形式,如果因此而把纺纱劳动同只是创造纱的总价值的一部分即1/3的一定劳动量混淆起来,那会产生多么大的混乱。只有为使棉花变成纱而追加的劳动量才创造价值,而追加这种劳动所采用的方式,从而这种劳动的现实的改造作用(由于这种作用,生产资料被消费),所创造的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同劳动本身的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或劳动的一定有用性所具(P464)有的使用价值完全一样。但是新加劳动所能购买的那部分产品,只由这种劳动追加的价值在产品总价值中所占的价值部分决定。

  [121]第三,虽然A领域的商品资本——A和B领域的工人和资本家即全体消费者(因为迄今我们还没有谈到过任何其他消费者)的收入实现于其中的生活资料——从价值观点来看,一部分是新加劳动的产品,一部分是过去劳动(这从A领域的商品资本使用价值观点来看也是正确的,因为它要表现为某种使用价值,除了活劳动之外,还必须有生产资料)的产品,但全部商品资本还是可以看成体现了全部新加劳动,因为B领域中那些与A领域的不变资本相等的新加劳动,是实现在(通过交换)A领域的产品中的。这些商品资本,虽然在自己的产品中不仅包含新加劳动,而且包括已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即工具、机器、原料等等的价值,可是它所代表的不仅是自己产品中的新加劳动,而且是总产品中的新加劳动,即社会新生产出来的劳动。这个总资本的价值实际上等于追加的新劳动本身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加上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新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这个价值(等于全体工人的工资额+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可以购买这全部产品,所以可以认为这种产品的全部价值归结为与工资+剩余价值相等的收入。但是,在不变资本的再生产中新追加的劳动必须等于零,因为这种劳动不构成总产品这部分价值的任何份额,由新生产出来的不变资本的各物质要素所组成的总产品应该这样来看:似乎在它当中没有物化任何新加劳动,因而(1)似乎只有不变资本的价值被保存下来,(2)它被赋予新的形式。困难的产生是由于:直接体现新加劳动的产品的实物形式(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不同于这样创造出来的价值借以实现的产品(生活资料)。(P465)

  如果这一点就象迄今为止没有被理解一样,在今后得不到理解,那就会产生不可解决的困难。这些困难表现在各种不同的形式上。

  第一,全部商品资本的价值归结为劳动,这个价值无非是一定的物化劳动量。这个劳动量本身又分解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前者等于工人的工资,后者等于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因此,全部商品资本的价值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分解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即收入。难道有什么地方完成的劳动不分解为工资和剩余价值,而只是为了补偿生产中已经消费掉的但却是再生产的条件的那个价值吗?但是,既然雇佣工人的一切劳动都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保存工人自己的生产能力,另一部分形成资本的剩余价值,那么,谁来完成这种劳动呢?

  第二,既然总商品资本的价值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新加劳动所形成的新价值(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剩余价值),那么只构成总产品一部分价值的新加价值怎样才能买回这个总产品呢?

  第三,可以做这样一种错误的设想:一个国家可以每年把自己的全部资本作为收入吃光,第二年初它在没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情况下重新开始生产过程。

  “我们要问,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的家庭(我们在俄国可以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其收入是否等于这个家庭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总产品?难道一家人能够住自己的粮仓和畜棚,吃自己的谷种和饲料,穿自己役畜的毛皮,用自己的农具当娱乐品吗?按照萨伊先生的论点,对所有这些问题必须作肯定的回答。”(施托尔希,同上,第135-136页)

  (虽然当萨伊在这里轻率地重复亚·斯密的观点时,施托尔希(P466)反对他是完全正确的,然而施托尔希本人也完全不能理解和解释这种现象。他的功绩是指出了这种现象。)

  [122]下面简要地叙述一下由于不正确地分析再生产过程中实际的物质变换而产生的困难。

  在第Ⅰ册第Ⅱ章第2节中曾经指出,每个等于c+v即等于资本的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的资本,都表现为等于c+v+m的产品;它分为几个价值组成部分:一部分产品只代表不变资本的价值,一部分产品只代表再生产出来的资本可变部分的价值,最后剩余产品m只代表剩余价值或所推动和结晶的剩余劳动。v+m部分是凝结总资本所推动的全部新加活劳动的价值部分。c部分只代表过去的劳动,即在产品生产出来的那个生产过程之前就存在的劳动。现在资本家必须售出产品,并且用一部分产品再换回c的各要素。换句话说,他必须补偿他的商品中已经消耗的不变资本。但是这里出现一个问题:既然全部工作日表现为v+m,没有花费任何更多的劳动,那么谁来劳动以补偿这个不变资本呢?补偿这个不变资本的劳动又在哪里呢?

  制成品例如麻布的价值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重新用来购买不变资本的各要素,另一部分花费在消费品上。那么要问,资本家的产品中代表不变资本的部分,比如说产品的2/3,卖给谁呢?

  简单的中间交易行为因为只起媒介作用,在这里应该完全撇开不管。举例来说,如果8码麻布(代表不变资本)经过20个商人的手,那么第20个商人对买者来说就代表第一个商人,即麻布生产者,而买者则代表实际进行支付的最后一个买者。

  有意避开困难的偷懒的聪明人惯用的手法是,把问题束之高阁,从而忘掉困难,忘掉解决不了的问题。于是,举例来说,就用这(P467)样的字句安慰自己:对一个人来说是资本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是收入,因此,归根到底对所有的人来说,商品的价值必然归结为收入(工资+剩余价值)。为了举例说明这一点,我们假设所有生产领域的总资本都由2/3的不变资本和1/3的可变资本构成,并假定剩余价值到处都等于100%;或者说,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感兴趣的不是全部新加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即工资和剩余价值,而只是商品价值中等于v+m的那个部分,即体现新加劳动总额或整个工作日的那个部分,同产品中等于c的那个部分的比例,即同其价值只由进入生产的过去的、预先存在的劳动决定的那个部分的比例,所以我们假定,在所有工业部门,在所有生产部门,包含在资本不变部分中的劳动同新加劳动时间之比为2∶1。这样,在等于36先令的12码麻布中,等于24先令的8码补偿麻布织造厂主的不变资本,12先令补偿归结为收入即工资+剩余价值的新加劳动。在12码中体现着36劳动小时;因而24劳动小时体现在8码中,等于24先令,12小时体现在4码中,等于12先令。4码麻布代表在这里可以消费、可以加入收入的产品,因而可以由它们的生产者本身来消费;8码必须卖出去,再转化为不变资本。这是发生在生产麻布这种产品的A生产部门的情况。这样,我们就把1/3产品转化成了收入。为了减轻下一步的任务,我们假定B部门的全部收入24先令都花费在麻布上。根据前提,B部门的产品应为72先令,即等于12劳动小时的12先令(新加劳动中的剩余价值),等于8码麻布的24先令=24劳动小时的新加劳动,48先令是包含在不变资本中的48劳动小时。因此,包含在B部门产品中的总劳动时间等于6个工作日。但我们在B部门的产品上会比在A部门的产品上遇到更多的困难。因为A部门的1/3产品由它自己(P468)的生产者消费;相反,B部门的生产者要把他们的全部收入,把他们新加在自己不变资本上的全部价值,消费在A部门的产品上;因而他们必须把B部门自己的全部产品,即等于72先令,等于6个工作日的产品,卖给第三者。现在C部门的全部收入花费在这种产品上。这样,C的收入就应该等于72先令,等于6个工作日,与此相应,就要有12个工作日包含在C部门的不变资本中。

  [123]于是,C部门的产品中就包含着18个工作日,等于216先令,其中72先令是工资和剩余价值,即新加劳动,144先令是包含在不变资本中的12个工作日的价值。现在C的全部产品再加入D部门的收入。这样,D的收入就应该等于216先令,即18个新加工作日,与此相应,就要有36个工作日=432先令,构成D的不变资本,等等。这个问题继续推来推去是无济于事的。用黑格尔的话说,我们陷入了恶的无限的进程,也就是说,陷入了使我们研究的问题和困难无止境地拖延下去的进程。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分解为工资+剩余价值,分解为新加劳动,并且不仅是新加在本部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是新加在另一生产部门的不变资本上的劳动,那我们就会陷入这样的进程。然而我们不仅是不断地把问题从A部门转移到B部门,从B部门转移到C部门,从C部门转移到D部门。通过这种转移,我们使原来的困难在数量上更加扩大了。在A部门,我们只要解决结晶着2个工作日的不变资本。在B部门,我们必须解决结晶着4个工作日的不变资本,在C部门是结晶着12个工作日的不变资本,最后,在D部门是结晶着36个工作日的不变资本,也就是说,比A、B、C部门的不变资本加在一起还要多一倍。于是,我们又面临着我们最初的问题,所不同的只是,现在问题已经不再是体现着2个工作日的不变资本,而是体现着2×18(P469)个工作日的不变资本,是原来的18倍。假定计算改变,比如说,如果A部门不把自己的全部工资+剩余价值投到它自己的产品麻布上,而是有一部分也投到B、C、D部门的产品上,那也无济于事。花费的大小,包含在A、B、C、D部门的所有产品中的新加劳动的小时数,总是能够只决定它们的价值,决定所实现的等于它们自身的劳动时间。一种产品购买得越多,另一种产品购买得就越少。这种情况只能使计算混乱,丝毫改变不了结果。

  所以,收入的价值等于全部产品的价值这种情况是不会有的。但是,既然能够用来支付生产者卖给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的产品的,除了收入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基金,那么产品价值中多于产品所包含的收入价值的部分就不可能被卖出,被支付,或者说,被消费。然而另一方面,每一个产品又必须按其价值出卖和得到支付。

  在B、C、D部门的商品中,新加劳动(分解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同包含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之比,可能是不同的。然而不管不同生产部门中的这个比例如何不同,我们总可以算出一个平均数;因此我们假定,在全社会或整个资本家阶级的产品中,在资本的总产品中,新加劳动等于a,不变资本中的过去劳动等于b。或者说,我们为生产麻布的A部门所采用的2∶1这个比例,只是a∶b这个比例的象征性的表现。如果我们假定,A部门集中了社会总产品,那么这种总产品只有1/3能够由生产者买来用于他们自身的消费,并由他们的工资和剩余价值总额来支付,这个总额等于新加劳动总额,等于他们的总收入额。他们没有基金用来购买、支付和消费其余的2/3。

  即使不看这样一种困难,即总产品的一部分由按其性质来说不能加入个人消费的使用价值构成这种困难,即使象斯密在某种(P470)程度上所做的那样求助于这样一个命题,即虽然已经卖出的商品的价值分解为新加劳动(工资+剩余价值)+不变资本,但用这一价值所购买的等价物却只由新加劳动构成这一命题;那也不能忘记,任何一种商品在它被卖出之前都是要被卖的商品,只是由于形式变化才成为货币。因此,以为每一种商品作为被卖的商品似乎不同于已经卖出的商品,是由另一些价值要素构成的,这是胡说八道。

  [124]其次,认为社会例如在一年内完成的劳动不仅仅补偿自身,——以至于,如果把全部商品量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那么年产品的一半就应该形成另一半的等价物,——而且年产品所包含的构成全部年劳动的现在劳动即1/3劳动,要补偿3/3劳动,即要等于超过它自身2倍的那个量。这更是胡说八道。

  如果从相反的方面来看问题,试图解决12码麻布的销售(这12码在这里可以被消费,因而全部是构成收入的产品),让这12码不仅在它们的直接生产者即织布者之间分配,而且也在纺纱者、机器制造者、亚麻种植者等人之间,总之,在用自己的生产促成了麻布制造的所有人之间分配,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样就可以把全部12码麻布处理好,其全部价值会得到支付,但只是用所有这些生产者的新加劳动(他们的工资+剩余价值)来支付;然而他们自己所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这个价值应该得到补偿,因而对于12码麻布的生产者来说也是需要的——不能用这12码的价值来购买和支付,就象作为使用价值来看的麻布本身不能作为麻布自己的生产资料来发挥职能,因而不能以其实物形式来补偿它们的不变资本一样。这第二种方式同样没有得出任何结果(如果它使用的是迄今为止通常的方式),它同第一种方式的区别在于:采用(P471)第一种方式时,我们摆脱困难的办法是,以麻布来支付第三种商品生产者们的收入,从而补偿织布者的不变资本价值,把不变资本变成社会的收入。采用第二种方式时,我们把麻布的价值看作是全体资本家生产的,他们的产品以原料、劳动资料等等形式加入麻布的生产,然而,即使借助替换的办法,我们在这里也未能把生产麻布所必需的和在这种生产中所消耗的全部不变资本变成收入,或者说,未能通过把亚麻生产过程中的新加劳动包括进来的办法来补偿这一不变资本的价值。

  我们已经看到,在B领域——生产生产资料的领域——中一年内加进的劳动所生产的全部追加价值,补偿A领域的不变资本,反过来在A领域的产品中代表它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上,B领域的追加价值即新创造的价值则作为收入得到实现,作为收入被花费,因而,B领域的收入或追加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等于工资+剩余价值),对于它的生产者来说实际上是以A领域产品的形式表现为收入。

  在A领域的不变资本同B领域的收入进行的这种交换中,在它们的相互补偿中,同时也就消除和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一年中在各生产领域作为不变资本执行职能的那部分不变资本,在怎样的程度上其实只不过是同一年在其他生产领域执行职能的可变资本所采取的变化了的形式。或者更确切些说,不是预付可变资本,而是实现在产品中的可变资本。预付可变资本只等于工资的价值。实现在产品中的可变资本等于再生产的工资价值加上新生产的剩余价值,即一年内新加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总额的结晶。例如,麻布形成A领域商品资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一定数量的麻布首先是麻布织造者的不变资本的存在方式,这个数量会再转化为(P472)他的不变资本的各构成要素——纱、煤、机器等等。但是,他用自己麻布的已实现的价值来补偿的那些已消耗的纱、煤、机器等等,只不过是纱、煤、机器等等中转化为自己生产者的收入的那一部分,或者说,在这些纱、煤、机器等等的价值中实现着自己生产者所预付的可变资本。所以,对一个生产者(B领域)来说表现为已实现的可变资本的东西,对另一个生产者(A领域)来说表现为不变资本,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下面一种说法的另一种表达方式:B生产领域的收入同A生产领域的不变资本相交换。决定性的东西是,两个价值额不要作为不变资本计算两次,或作为已实现的可变资本计算两次。[125]虽然由于A和B领域之间的交换,A领域的不变资本以B领域产品的形式在实物上得到补偿,从而现在作为不变资本在A领域执行职能,而A领域的产品中代表它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在B领域作为收入,作为已实现的可变资本,在实物上得到消费,实际上,A的产品价值只有一部分是不变资本,是过去劳动的产品,B的产品价值也只有一部分是已实现的可变资本,是新加劳动的结晶。过去劳动的产品作为收入消费,而新加劳动的产品作为不变资本执行职能。但是这只涉及体现过去劳动和追加劳动的使用价值的位置变换,而不涉及它们的价值。互相交换的这两个商品资本总额,其价值有一半代表社会的不变资本部分,另一半代表已实现的可变资本。

  如果A和B领域的产品不是在年终互相交换和补偿,而是在一年的过程中一部分一部分地互相交换和补偿,例如,昨天生产的纱、煤等等变成今天生产的麻布,后天纱和煤的生产者又购买麻布供自己消费,那么这并不会使问题发生变化。如果拿年的一个平均日来看,那么他们互相以麻布或其他任何消费品的形式,即A领(P473)域产品的形式,所能购买的会超过他们用自己的追加劳动加在他们的生产资料即他们的不变资本上的价值,另一方面,每天消费的纱、煤、机器等构成麻布织造者不变资本的相应部分的情况也是如此。

  如果不变资本本身经历不同的生产阶段和生产领域,以致对一个人来说是不变资本的东西,对另一些人来说是产品,因此,如果从价值观点来考察,这种产品就等于他们自己消费的不变资本+已实现的可变资本之和,这同样也不会使问题发生变化。例如,纱是麻布织造者的不变资本,但它是纺纱者的产品,纺纱者自己的不变资本则由亚麻、机器等等构成。亚麻、机器等等又是亚麻种植者和机器制造者的产品,而他们的不变资本是亚麻种子、肥料、耕作土地的价值等以及铁、木材、皮带、机器、煤等等。由此可见,所发生的变化只可能是流通方面的。麻布(总之A领域的消费品)的出售者重新购买纱,从而购买纱、亚麻和机器等等的产品,或者说,亚麻种植者、机器制造者等等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由这样一种不变资本的生产者补偿给他,即所采取的最后形式能使自己作为A领域的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执行职能的那种不变资本的生产者补偿给他。如果纱或B领域生产的不变资本的某些部分全部进入A领域,也就是说,本身不能重新作为生产资料在B领域执行职能,那么与此相平衡的是,B领域生产的另一部分商品完全不进入A领域,只形成进入A领域的不变资本的各要素以及为生产这些不变要素所需要的资本的各要素。为简便起见,我们假定B领域生产的、因而要同A领域产品相交换的剩余价值+工资,即已实现的可变资本,是400镑,假定必须补偿的只有B1类资本家的产品,而另一组B2类资本家只须要去补偿资本家B1所消费的不变(P474)资本,而无须去直接补偿A领域的任何一部分不变资本。因此,B1类资本家的产品等于400镑,其中300镑是预付资本,即200镑不变资本,100镑可变资本。产品包含200镑不变资本和200镑工资+剩余价值。这样,资本家B1在A领域用200镑进行购买,资本家B2在A领域也用200镑进行购买。A领域的资本家用这400镑再向B领域的资本家买产品,从而补偿为开销工资(可变资本)和支付剩余价值所需要的货币。接着B1用这些货币向资本家B2购买不变资本,从而为资本家B2补偿支付工资和取得剩余价值所需要的200镑。全部差别就在于:这200镑从A领域不是直接地而是迂回地通过资本家B1进到资本家B2的手里。然而,B领域由于实现自己的收入而花费在A领域的总额,仍然是400镑,等于实现在它的总产品中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或[注:俄文如此,“或”字似应为“和”字。——译者注]它的新加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所创造的由生产资料即不变资本的各物质要素构成的产品,也只有1/3同A领域相交换,补偿A领域在它的生产中所消费的不变资本。它的总产品仍然余下2/3,[126]既不以实物形式也不按其价值同A领域相交换,也不能向A领域出售;这依然是B领域的800镑不变资本,它们既不能由A领域购买,也不能由A领域支付,尽管B1的资本家把自己的全部产品卖给了A领域,但是B2的资本家却没有向A领域出售自己产品的任何部分。现在在流通方面要补充的仅仅是这样一点,即在B领域也发生着流通,这种流通使B1的资本家得以购买不变资本,使B2的资本家为支付工资和花费收入所预付的货币得以返回,这就象我们在A领域看到下述情况一样:如果工人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在资本家的生活资料的生产者之旁构成特殊的一组,那么货币就会执(P475)行这样的双重职能,但这些货币仍然只是为使收入流通所必需的。可是,第二,至于说到实际的物质变换,那我们会发现,B领域中生产的即由B领域的一定投资生产的一部分生产资料,会进入数量越来越多的生产部门,直至产品取得这样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产品的全部使用价值或至少它的全部价值构成A领域消耗的、消费的不变资本要素,即构成直接用来生产生活资料的不变资本要素。(例如纱,它的全部使用价值进入麻布的生产,而它的一部分价值却由已消费的煤、机器等构成,煤、机器等的使用价值并不包含在纱中,因而只有它们的价值进入织布资本家的不变资本。)B2的资本家所生产的其他生产资料不直接进入A领域,它们一部分进入B1的资本家的生产,因而进入更大规模的生产。可见,当另一部分生产资料进行循环并作为生产资料重新进入它作为产品从其中出来的那同一生产过程时,发生了扩大规模的生产。

  因此,如果说在一年内实现的一部分可变资本,在某些领域表现为不变资本,那么在一年内消费的另一部分不变资本,则表现为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于是两者相抵销。

  现在我们弄清了A领域的全部产品和B领域的1/3产品;B领域——用于生产生产资料的社会总资本。A领域产品的1/3由它自己的生产者消费。这部分产品的价值等于生产者通过一年当中花费的劳动加在自己的不变资本上的价值。除了他们以自己产品的形式吃掉的这一劳动之外,他们没有花费任何其他劳动。A领域产品的其余2/3,通过B领域实物形式的产品作为A领域的不变资本而得到补偿,并为B领域的生产者所消费。这部分产品的价值等于B领域生产者加在自己不变资本上的劳动所体现的价值。他们没有追加更多的劳动量,他们也不可能消费更多的收入。(P476)

  A领域的产品,就其使用价值来说,代表年产品中每年进入个人消费的那整个部分。就其交换价值来说,它代表一年中生产者新加的劳动总量。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就把总产品的一部分,即B领域产品的2/3作为剩余保留了下来,这部分既不能参加收入同收入的交换,也不能参加资本同收入的交换。这就是B领域产品中代表该领域产品中所消费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那个部分。这部分不进入B领域的收入,因而也不能作为构成部分进入A领域的不变资本。这部分是生产地消费的不变资本,这种不变资本既加入B领域的劳动过程,也加入B领域的产品的价值增殖过程,而且要在实物形式上以最初构成该不变资本的同类新产品得到补偿。另一方面,这种不变资本不用自己的新劳动量进行补偿。因为新加劳动总量等于包含在A领域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这个劳动时间所以完全得到了补偿,只是因为B领域在A领域的2/3产品上消费自己的收入,反过来向A领域提供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127]完全在A领域消费。因为A领域产品中由它自己的生产者消费的第一个1/3,就其交换价值来说,只由他们本身追加的新劳动构成,并不包含不变资本的任何价值部分。

  现在我们较详细地考察B领域的产品中余下的这2/3,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弄清这部分产品[注:它的组成部分是:用在原料上的不变资本;用于形成固定资本的不变资本;第三,用在辅助材料上的不变资本。]

  B领域的产品中有1/3作为不变资本进入A领域,这部分生产资料的生产者本身需要由各种生产资料构成的不变资本,以便去生产形成他们的收入的那1/3。这些生产资料在上述生产中被消费,(P477)并且必须不断地再生产出来,用再生产来补偿。他们的全部商品资本代表价值1200镑。但是,其中只有800镑代表他们自己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或他们自己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也就是说,这个价值必须由他们没有卖给A领域的2/3产品来补偿,或者说,留在他们手中的这2/3产品必须再转化为不变资本。

  (假定:(1)再生产过程必须按原有规模更新,(2)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力不变,从而产品的价值不变。)然而,B领域的这2/3产品由什么构成呢?恰恰由它们必须去补偿的同一类商品构成,即由原料、辅助材料、机器和其他各种固定资本构成。它们可以部分地重新直接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它们作为产品从中出来的那同一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的一部分由它们自己的生产者进行生产性的消费。这样,这个部分就不进入流通。这些商品的另一部分不能以其实物形式重新进入它们从中出来的那个过程。因而,它们彼此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也就是说,借助流通过程,借助买和卖进行交换,或者说,通过它们的价值的预先的独立表现进行交换。某种生产资料的生产者把该生产资料卖给另外的某一生产者,以便用该生产资料的价值去购买其他生产者等等所生产的生产资料。关于这里所发生的货币流通,最必要的话前面已经说过了,它就象由它引进流通并加以实现的价值一样,无论如何最终不会由消费者所消费的商品的货币流通来补偿。

  B领域的产品中可以直接以实物形式再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它们从中出来的那个过程的,首先是一切植物性原料的种子、种畜、饲料(由肥料重新进入饲料购买者的生产中去的东西,等等)等等,总之,包括一切经济的再生产同自然的(植物的或动物的)再生产相一致的材料。年产品的或年产品不变部分的这一大部分,自己直(P478)接用作自己更新的材料,自己再生产自己。但是,撇开自然的再生产不谈,这个领域的许多产品是自己为自己充当生产资料的;例如,煤用于煤的生产过程,机器用于机器的生产过程等等。产品变成自己的生产资料。

  另一方面,B领域不同部门的产品互相作为生产资料补偿。例如,金属作为原料进入机器的生产,机器作为劳动资料进入原料的生产。各种固定资本(机器、工具、容器)和辅助材料(如化学产品等)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农业,而农产品(如木材、毛皮、植物性原料、油脂等等)则进入机器或机器的辅助材料等等。

  不同生产领域的和各类不变资本的产品,互相作为生产条件,作为原料、辅助材料或各种固定资本(机器等等)进入对方。

  非直接消费品的生产者,是为直接消费品生产者提供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但同时,他们的产品轮流地(或者有一部分是直接地,见上面)充当他们自己的不变资本各要素,也就是说,他们互相生产性地、在产业中消费自己的产品。在B领域的一个部门中作为不变资本消费的东西,是从另一个部门中出来的产品,在这后一个部门中作为不变资本消费的东西,是前一部门中再生产出来的,等等。

  这种不变资本的价值以及不变资本本身,不是由新加劳动时间来补偿的,虽然是由一年内新花费的劳动时间的产品来补偿的。

  [128]现在对B领域的不变资本必须以实物形式进行补偿。但是B领域的产品恰好代表全部实物形式的不变资本。而当B领域的某一特殊部门不能以实物形式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时,买和卖,商品的转手,又会把一切都安排好。

  B领域资本的这部分产品,既不分解为剩余价值,也不分解为(P479)工资。它不包含新加劳动。它不同收入交换。它既不由消费者直接支付,也不由消费者间接支付。(至于不变资本之间的这种补偿是否以商人(从而以商人资本)为媒介,这丝毫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

  在农业中,表现得最明显的是,租地农场主的一部分不变资本,总是用从他自己的每年返回土地即返回生产的产品中扣除(以实物形式)的办法进行补偿。这个部分,即种子,留在租地农场主手中,不进入流通,不出售,也不由消费者支付。例如,磨坊主不必支付或补偿租地农场主的种子,这是租地农场主本人进行支付和补偿的部分,面包师不必支付或补偿磨坊主,面包消费者也不必支付或补偿面包师。

  关于实现着收入的消费品,从一开始就应该注意到:它的价值等于它的所有要素的价值总额;全部产品,不论比例如何,都应该归入各种生产者的消费基金,即作为消费者的全体生产者(资本家+工人)的消费基金。因此,这种产品的全部价值也必须能够分解为剩余价值和工资,分解为收入,即新加年劳动,虽然单独地考察产品,它是由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构成的。这一点说明如下:

  (1)生产A领域的产品所必需的一部分不变资本,不论从使用价值观点看,还是从交换价值观点看,都不进入消费基金,例如,农业中的种子。(租地农场主购买种子也好,或者从他自己的产品中进行扣除也好,这都不会使问题发生变化。如果产品等于120夸特,种子出售者的产品也等于120夸特,那么前者如果自己留种子,他就在市场上出售比如说120-12夸特=108夸特;而后者如果只留自己的种子,同样出售108夸特;两人共出售216夸特。前者投入市场120夸特,后者仍旧投入108夸特(因为假定生产120(P480)夸特产品只需要12夸特种子)。市场上现在处于流通中的是120+108=228夸特,而原先只有216夸特。处在流通中的资本(同原来的相比)多了12夸特种子。但是,租地农场主必须向种子商人购买12夸特的种子,因此要拿自己资本的1/10(等于12夸特)去交换种子,这部分资本补偿他的不变资本部分。这12夸特依然是从消费中扣除的。只不过是发生了更多的流通行为。)

  (2)在那些预备性生产阶段上,即为生产作为直接生产资料以自己的使用价值或者以价值进入消费品的生产资料——固定资本、原料、辅助材料——所必需的一切预备性生产阶段上,每年新加劳动的总额(等于剩余价值+工资,等于总收入,等于直接用在消费品生产上的不变资本总价值),并不是在这些部门本身的产品中消费或实现,而是在消费品中消费或实现。因此,这同全部消费品只由一年中的新加劳动,即A领域+B领域的新加劳动总额构成一样。全部消费品的价值总额形成以后,这个总额可以分解为所有生产领域新加劳动总额。实际上得到补偿的资本,由于它不断新生产出来和部分地直接再生产出来而成为不变资本。然而进入消费品的不变资本部分,是由进入非直接消费的产品的追加劳动来支付的。由于这种劳动不是用它自己的产品进行支付,全部直接消费品就可以转化为收入。进入总产品的不变资本部分,既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也不作为使用价值进入消费品,而是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始终被包括在生产中。因此,消费品的全部价值要素分解为每年新加劳动总额,因而分解为收入;但是,起初是分解为新加劳动+不变资本所包含的、通过再生产而永存的总劳动的总额。只由追加劳动构成的收入,可以支付[129]一部分由新加劳动、一部分由过去劳动构成的消费品,也就是说,新加劳动可以用这个产品(P481)支付自己和过去劳动的余额,因为另一部分也是由新加劳动+过去劳动构成的年产品,只补偿过去劳动。

  全部年生产过程的进行只是为了生产年收入。然而,为使这个过程不断继续下去,——成为经常的再生产过程,——从年总产品中必须得到补偿的,不仅有为每年再生产直接消费品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不变资本),而且还有每年为再生产这些生产资料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必须得到补偿的,既有直接用于生产生活资料的那部分不变资本,也有用于生产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不变资本。

  我们曾假定只有两个部类的产品:A部类——直接消费品,B部类——非直接消费品。如果某些产品从它们的使用价值来看,可以列入两个部类,那么问题也不会改变。煤用于私人住宅取暖是个人消费,用在工业中是生产消费等等。谷物可以由人和牲畜消费,小麦可以用作种子或者用作烤面包和制淀粉的原料。但事实上,它们总是必须归入A部类或归入B部类;而且把产品分为两类的(如果不考虑积累而只考察简单再生产),不仅是它们的使用价值,不仅是它们可以消费,并且还有一种情况,即界限在这里由新加劳动创造的价值和不变资本的价值来决定。

  这个有决定意义的理论归结为两个原理:

  (1)某个资本C所创造的产品的价值,或P=c+v+m,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或产品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可变资本的价值或工资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即作为无酬劳动结晶的价值部分。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等于p减去c,等于产品价值减去生产资料价值,这个价值等于v+m。新价值只由新加劳动量决定。追加新加劳动的那种形式,纺纱劳动或织布劳动等等,使总产品具有它一定的外貌和独特的使用价值。把一定产品和生产资料区别开的(P482)特殊外貌,只不过是它们作为不同的商品或使用价值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本身同它们的价值毫无关系,由于这种价值,一定量的生产资料也可以代表同一价值,代表一定量的它自己的产品的等价物。虽然产品的每一价值部分相应地由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由过去劳动和新加劳动,由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产生,产品却可以相应地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只代表c,另一部分只代表v,第三部分只代表m。一当商品再转化为自己的货币形式,就可以立即看出这种情况。如果c=400镑,v=100镑,m=100镑,那么产品的货币价值就=600镑。这600镑中2/3=c=400镑。也就是说,它们当中只包含不变资本的价值。然而我可以用这400镑购买2/3产品,或者说,该产品的2/3代表的只是这一价值。因此,无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什么形式,产品的情况始终是:产品的2/3只代表全部产品所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或只代表耗费在产品上的过去劳动。另一方面,我可以用100镑,用产品价值的1/6,购买1/6产品;在这100镑中,在工资中,包含的正是工人为再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而花费的劳动量,劳动力的价值所体现的是他的一部分劳动时间,即他本人得到的价值。因而,这也就等于是:这100镑或产品的1/6只不过是有酬劳动的结晶。最后,m,最后的100镑,也购买1/6产品,也就是说,这1/6中结晶的只是无酬劳动。可见,我可以把全部产品分为三个价值部分:c、v和m,一部分只包含过去劳动,不包含任何新加劳动;另一部分只包含新劳动的表现在工资中的有酬部分,但既不包含过去劳动,也不包含无酬的新劳动;第三部分只包含无酬劳动,但既不包含过去劳动,也不包含有酬劳动。

  [130]如果没有这个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区别开的依据(这(P483)个依据在第Ⅰ册第Ⅱ章中曾经考察过),那么蒲鲁东所说的话就确实无法理解,他说工人购买的产品除他的工资外还包含着利润,也无法理解福尔卡德的补充,他说这种产品还包括不变资本。资本家用自己的利润购买的商品中包括工资和不变资本这种情况,也同样不能理解。没有这种依据,根本不可能理解整个再生产过程。

  (2)当考察生产过程以及流通过程时,在问题只涉及形式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在P=c+这个公式上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如果c=(2/3)C,v=(1/3)C,那么在c=(1/2)P,v=(1/4)P,m=(1/4)P(或v+m=(1/2)P)这个公式上,也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在考察生产过程时C总是单个资本;我们把它向货币的转化和它从货币再转化为c+v看作是实现了的转化,没有更多注意它的实现过程。在流通过程中我们记下了该过程所完成的形态变化,没有更多注意这些变化的条件,而且不论在前一场合和后一场合,我们所考察的都是仅仅代表资本一般的单个资本。

  在考察实际的再生产过程时情况就不同了。

  这里从一开始我们就面临着这样的困难,就是我们所要考察的不是单个资本,而是运动中的社会总资本。我们知道,在中,或者更确切些说,在实现着v+m的产品中,包含着代表过去劳动的要素。另一方面我们知道,——这是最主要的,——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不变资本,必须通过新劳动量,通过追加劳动量来生产,同样,生产资料,c本身必须不断地再生产出来。要把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来,必须花费劳动;此外,还必须不断地把这些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料再生产出来。

  相反,在P=c+公式中,假定产品P转化为货币之后,这些货币会毫无困难地再转化为c。但是,只有当c由于花费了追(P484)加劳动已被再生产出来的情况下,才能找到c。然而在P=c+公式中,c只代表过去劳动,v+m只代表追加劳动。全部追加劳动归结为v+m;那么再生产c(不变资本)的追加劳动在哪里呢?另一方面,再生产等于的那部分产品的资本,它们的产品,即可以当作收入消费的产品,象所有其他资本的产品一样,也等于c+。这样一来,这种产品的价值怎么能够仅仅归结为v+m,归结为新劳动呢?如果这种产品的价值不归结为新劳动,那么等于c+的商品资本怎么能够用来购买呢?后一困难的产生是由于,,即收入借以消费的产品,表现为资本的产品,表现为社会资本自身中等于c+的那个特殊部分的产品,而我们当初只考察个别资本的产品时,表现为这种个别资本的产品的单个组成部分,而在再生产过程中,却表现为许多生产部门的大量单个独立资本的特殊产品,独立产品。另一个困难的产生是由于,如果P=c+,那就是假定,产品再转化为货币以后,又有了现成的c。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全部(新)劳动都转化为,那么什么样的新劳动给我们创造c呢?另一方面,怎么能够象所有其他资本的产品一样,来支付资本的等于c+的产品呢?

  这个问题这样来解决:新劳动的一定部分花在c的再生产上,因此只有一定量的体现在产品c即生产资料中,但是,这种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并不用产品c本身的形式进行消费,c产品中等于v+m的那个部分补偿生产个人消费品的资本家的c。收入c同创造的资本c的这种交换,只解决了一部分困难。另一方面,至于生产资料c,它作为一定量资本的产品也等于c+,它虽然也是再生产出来的[131]使用价值,但它决不代表新创造的(P485)价值,不代表新加劳动的结晶。这些产品互相进行补偿,它们的补偿决定于它们的价值量,然而等于v+m的P,既不以价值也不以使用价值补偿它们。由此看来,社会总产品分为两部分:收入(等于可变资本的价值+剩余价值)和补偿资本(不变资本)的部分。

  因此,我们在再生产中研究:P=c+这个公式在社会生产的全部商品资本的物质变换中,怎样表现自己并且得到实现;每一单个资本的产品,即P=c+(它的再生产过程要求,c在另一个领域里由另一个资本再生产出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仍然是等于c+的社会总资本的产品,在这种产品中,全部新加劳动可以体现为价值,因此可以作为收入消费。

  注释:

  [88]散见托·图克《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1844年伦敦版第34—36页(共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第535页)。——第459页。

  

责任编辑:彭秋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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