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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一切价值形式的秘密都隐藏在这个简单的价值形式中。因此,分析这个形式确实困难。(P149)
1.价值表现的两极: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
在简单的价值表现中,麻布和上衣这两种商品,显然起着不同的作用。麻布这种商品通过和它不同种的商品体上衣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另一方面,上衣这种商品则充当价值表现的材料。一个商品起主动作用,另一个商品起被动作用。一个商品通过另一个商品来表现自己的价值,我们说,它的价值表现为相对价值,或者说,它处于相对价值形式。相反,充当价值表现材料的另一个商品(在这里是上衣),我们说,它对前一个商品起等价物的作用,或者说,处于等价形式。
用不着更深入地分析,以下两点一开始就是很清楚的:
(a)两种形式的不可分离性。
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两个要素。
(b)两种形式的对极性。
另一方面,这两种形式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两端,即两极。这两种形式总是分配在通过价值表现互相发生关系的不同的商品上。例如,我不能用麻布来表现麻布的价值。“20码麻布=20码麻布”,这不是价值表现,而只是表现一定量的使用物品麻布。因此,麻布的价值只能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出来,即只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因此,麻布的相对价值形式要求有另一个与麻布相对立的商品处于等价形式。另一方面,这另一个充当等价物,从而处于等价形式的商品(在这里是上衣)不能同时处(P150)于相对价值形式。它不表现自己的价值。它只是为别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提供材料。
诚然,“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这种表现也包含着相反的关系:“1件上衣=20码麻布,或1件上衣值20码麻布”。但是,要相对地表现上衣的价值,我就必须把等式倒过来。而一旦我这样做,成为等价物的就是麻布,而不是上衣了。可见,同一个商品在同一个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具有两种形式。不仅如此,这两种形式是作为两极互相排斥的。
让我们来设想一下麻布生产者A与上衣生产者B之间的物物交换。在他们的交易谈妥以前,A说:“20码麻布值2件上衣(20码麻布=2件上衣)”,相反,B说:“1件上衣值22码麻布(1件上衣=22码麻布)”。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他们才取得了一致意见。A说:“20码麻布值1件上衣”,B说:“1件上衣值20码麻布”。在这里,两种商品麻布和上衣同时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但是要注意,这只是对同时出现的两个不同的个人来说,而且只有在同时出现的两个不同的价值表现上才是这样。对A来说,他的麻布——因为对他来说,首先是从他的商品出发——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而另一个商品上衣,则相反地处于等价形式。在B看来,情况正好相反。可见,即使在这种场合,同一个商品也决不能在同一个价值表现中同时具有两种形式。
(c)相对价值和等价物都只是价值的形式。
相对价值和等价物,两者都只是商品价值的形式。一个商品究竟是处于这一种形式,还是处于与之对立的另一极的形式,这完全取决于它在价值表现中所处的位置。这一点,在这里我们首先考察的简单价值形式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就其内容来说,下(P151)面两种表现没有任何差别:
(1)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
(2)1件上衣=20码麻布,或1件上衣值20码麻布。但就其形式来看,它们不仅有差别,而且是互相对立的。在第一个表现中,麻布的价值被相对地表现出来。所以,麻布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而同时上衣的价值却表现为等价物。所以,上衣处于等价形式。如果把第一个表现换一下位置,我们就得到第二个表现。两种商品变换位置,上衣便立刻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而相反地麻布就处于等价形式。因为在同一价值表现中这两种商品改变了位置,所以它们的价值形式也改变了。
2.相对价值形式
(a)等同关系。
因为要表现自己价值的是麻布,所以它是发起者。麻布和上衣,即和它自身不同的另一种商品,发生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相等的关系。“20码麻布=1件上衣”这个表现的基础,实际上是“麻布=上衣”,这个等式用语言来表示,只不过是:上衣这种商品和与它不同种的商品麻布具有同一性质,具有同一实体。人们大多忽略了这一点,因为把注意力放到量的关系上去了,即放到使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相等的一定比例上去了。人们忘记了,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一单位之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不同物的量只有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是同名称的,从而是可通约的。因此,在上面的表现中,麻布把上衣作为和它等同的东西来发生关系,或者说,上衣把麻布作为同一实体,作为在质上等同(P152)的东西来发生关系。因此,上衣与麻布在质上是相等的。
(b)价值关系。
只有上衣和麻布都是价值时,两者才是同一的。因此,麻布把上衣作为和自己相同的东西来发生关系,或者说,上衣被作为同一实体的物来和麻布相等,这种情况表明上衣在这关系中被认为是价值。上衣所以和麻布相等,是因为麻布也是价值。所以,这个等同关系就是价值关系,而价值关系首先是表现自己价值的那个商品的价值的表现,或价值存在的表现。作为使用价值或商品体,麻布和上衣是不同的。相反地,麻布的价值存在是通过这样一种关系表现出来的,在这种关系中,另一种商品上衣同麻布相等,或被认为和麻布在质上相同。
(c)价值关系中所包含的相对价值形式的质的内容。
上衣所以是价值,只因为它是耗费在它的生产上的人类劳动力的物的表现,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抽象劳动,是因为在上衣中包含的劳动的一定的、有用的、具体的性质被抽象掉了;人类劳动,是因为劳动在这里只是被当作一般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所以,麻布如果不把上衣作为以人类劳动为其唯一材料的物体来发生关系,就不能把上衣作为价值物来发生关系,或者说,不能把上衣作为价值来发生关系。但是作为价值,麻布是同一人类劳动的凝结。可见,在这关系中,物体上衣代表着它和麻布所共有的价值实体即人类劳动。可见,在这关系中,上衣只被当作是价值的形态,从而被当作是麻布的价值形态,是麻布价值的可感觉的表现形式。这样,通过价值关系,一种商品的价值就表现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即表现在和它自身不同的另一种商品体上。
(d)价值关系中所包含的相对价值形式的量的规定性。(P153)
但是,20码麻布不仅是价值一般,即人类劳动的凝结,而且是一定量的价值,即在它们身上物化着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所以,在麻布与上衣的价值关系中,上衣这种商品不仅作为价值体一般,即作为人类劳动的化身而和麻布在质上相等,而且是一定量的这一价值体,即1件上衣,而不是一打等等,因为1件上衣所包含的价值实体或人类劳动正好与20码麻布所包含的一样多。
(e)相对价值形式的总体。
可见通过相对的价值表现,第一,商品的价值获得了与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一种形式。例如,这个商品的使用形式是麻布。但是,麻布具有它的价值形式,却是通过它与上衣相等的关系。通过这种相等关系,另一种在感觉上和麻布不同的商品体就成为麻布自身的价值存在的镜子,成为麻布自身的价值形态。这样,麻布就得到了一个和自己的自然形式不同的、无关的和独立的价值形式。第二,麻布作为一定量的价值,作为一定的价值量,它可以通过它与其他商品体相等的那一定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来计量。
3.等价形式
(a)直接可交换性的形式。
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是意义相同的,可以互相替代或互相交换的同一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所以,一个商品,只要它具有把它表现为价值的形式,它就完全可以和其他商品相交换。一个商品体,只要它的直接形式,即它自身物体的或自然的形式,在其他商品面前代表价值或被当作价值形态,它就可以和其他商品(P154)直接交换。上衣在麻布同它的价值关系中就具有这种特性。否则,麻布的价值就不能用上衣这种物品来表现。因此,说商品具有一般等价形式,这只是意味着:由于它在价值表现中所处的地位,它自身的自然形式被当作其他商品的价值形式,或者说,它具有同其他商品直接可交换的形式。因此,这个商品不需要采取与自身直接的自然形式不同的某种形式,就能在其他商品面前表现为价值,被承认为价值,并作为价值来对其他商品发生作用。
(b)等价形式中不包含量的规定性。
如果具有上衣形式的物品可以与麻布直接交换,或者,具有金形式的物品可以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那么,在物品的这种等价形式中不包含任何量的规定性。与此相反的错误看法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
第一,例如,充当麻布价值表现材料的商品上衣在这个表现中在量上始终是一定的,比如是1件上衣,而不是12件上衣,等等。可是为什么呢?因为20码麻布在它的相对价值表现中,不仅表现为价值一般,而且同时是作为一定的价值量被计量的。然而,包含着与20码麻布同样多的劳动,从而与20码麻布相等的,是一件上衣,而不是12件上衣,这种事实和商品上衣可以同商品麻布直接交换的特殊属性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如果20码麻布作为一定量的价值表现在1件上衣上,那么反过来,1件上衣的价值量也表现在20码麻布上,因此,也是在量上被计量的,但只是间接的,是由于把等式倒过来,不是上衣起等价物的作用,而是上衣把自己的价值相对地表现在麻布上。
第三,我们也可以把“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P155)值1件上衣”这个公式说成:“20码麻布和1件上衣是等价物,或二者是同样大小的价值”。在这里,我们不是把两个商品中任何一方的价值表现在另一方的使用价值上。这样,两个商品的任何一个都不处于等价形式。在这里,所谓等价物只是意味着,两种物预先在我们的头脑中默默地被化为“价值”的抽象之后,两者在量上相等。
(c)等价形式的特点。
(1)等价形式的第一个特点: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品的自然形式成为价值形式。但是请注意,对商品B(上衣、小麦或铁等等)来说,这种转换只有在任何别的商品A(麻布等等)与它发生价值关系时,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实现。例如上衣,如果单独地孤立地加以考察,它就完全和麻布一样,只是有用的物,只是使用价值,所以它的上衣形式只是一定商品的使用价值形式或自然形式。但是,因为任何商品都不能把自己作为等价物来同自己发生关系,从而也不能用它自己的自然外形来表现它自己的价值,所以它必须把另一商品作为等价物来同自己发生关系,或者使另一商品体的自然外形成为它自己的价值形式。
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但是,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或有重量,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或重量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一(P156)定量的铁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在这里,铁这个物体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
(2)等价形式的第二个特点: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
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被当作价值体,因而上衣的物体形式或自然形式就被当作价值形式,也就是被当作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但是制作有用物“上衣”并使它具有一定形式的那种劳动,不是抽象的人类劳动,不是一般人类劳动,而是一定的、有用的、具体的劳动——裁缝的劳动。简单的相对价值形式要求商品的价值,例如麻布的价值,只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至于另一种商品是什么,对简单价值形式来说完全是无关紧要的。麻布的价值可以不表现在上衣这种商品上,而表现在小麦这种商品上,或者不表现在小麦这种商品上,而表现在铁等等商品上。无论是上衣、小麦或铁,麻布的等价物总是充当麻布的价值体,因而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同时,等价物的一定的物体形式,无论是上衣、小麦或铁,都始终不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化身,而是一定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即裁缝的劳动、农夫的劳动或矿工的劳动的化身。因此,生产等价物商品体的一定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在价值表现中必然总是被当作一般人类(P157)劳动,即抽象的人类劳动的一定的实现形式或表现形式。例如,上衣所以能被当作价值体,从而被当作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只是因为裁缝劳动被当作人类劳动力借以耗费,或者说,抽象人类劳动借以实现的一定的形式。
在价值关系及其所包含的价值表现中,并不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被当作具体的、可感觉的现实的东西的属性,而是相反,可感觉的具体的东西被当作只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的表现形式或一定的实现形式。例如,包含在等价物上衣中的裁缝劳动,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并不具有也是人类劳动这种一般的属性。相反,它是人类劳动这一点被当作是裁缝劳动的本质;而它是裁缝劳动这一点却被当作只是它的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或一定的实现形式。这种转换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表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劳动,只是由于它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才形成价值,以致物化在一种产品价值中的劳动,与物化在另一种和它不同的产品价值中的劳动是完全没有差别的。
这种颠倒是价值表现的特征,它使可感觉的具体的东西只充当抽象的一般的东西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相反地使抽象的一般的东西充当具体的东西的属性。这种颠倒同时使价值表现难于理解。如果我说罗马法和德意志法都是法,这是不言而喻的。相反,如果我说法这种抽象物实现在罗马法和德意志法这种具体的法中,那么,这种联系就神秘起来了。
(3)等价形式的第三个特点: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
如果劳动产品不是彼此单独进行的独立的私人劳动的产品,它们就不会成为商品。这种私人劳动的社会联系,是在物质上存(P158)在的,因为各个私人劳动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的各个环节,因而它们的产品可以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而这些需要的总体又构成了同样是自然形成的社会需要体系。但是,彼此单独进行的私人劳动所形成的这种物质的社会联系,只有通过他们的产品的交换才间接地得到实现,因而只有通过这种交换才能实现。所以,私人劳动的产品只有在它具有价值形式,因而具有可以与其他劳动产品相交换的形式时,它才具有社会形式。这种产品,只有当它自身的物体形式或自然形式同时是它可以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形式,或对其他商品充当价值形式的时候,它才具有直接的社会形式。然而,就象我们已经看到的,对劳动产品来说,只有当它由于其他商品与它发生价值关系而处于等价形式,或者它在其他商品面前起着等价物作用的时候,才会发生这种情况。
只要等价物具有能与其他商品直接交换的形式,它就具有直接的社会形式;只要它被当作其他商品的价值体,从而被当作与其他商品等同的东西,它就具有这种可以直接交换的形式。因此,等价物中包含的一定的有用劳动也被当作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也就是说,被当作与其他商品中包含的劳动具有等同形式的劳动。一定的具体的劳动,例如,裁缝的劳动所以能与别种商品例如麻布所包含的不同种劳动具有等同的形式,只因为它的一定的形式被用来表现实际上形成不同种劳动的等同性,或不同种劳动中的等同物的某种东西。它们所以是等同的,只因为它们是一般人类劳动,是抽象的人类劳动,也就是说,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可见,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因为等价物中所包含的一定的具体的劳动,被当作抽象的人类劳动的一定的实现形式或表现形式,所以它才与其他劳动具有等同的形式,因而,尽管与其他一切生产(P159)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私人劳动,但终究是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在一种能与别种商品直接交换的产品上。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一位伟大的研究家,等价形式的后两个特点就更容易了解。这位研究家最早分析了许多思维形式、社会形式和自然形式,也最早分析了价值形式,而且在许多地方比他的现代的后继者们更为成功。他就是亚里士多德。
首先,亚里士多德清楚地指出,商品的货币形式不过是简单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任何别一种商品来表现——的进一步发展的形态。因为他说:
“5张床=1间屋”
“无异于”:
“5张床=若干货币”。(注50)
其次,他看到: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本身,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他说:“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但是他到此就停下来了,没有对价值形式作进一步分析。“实际上,这样不同种的物是不能通约的”,就是说,它们不可能在质上等同。这种等同只能是某种和物的真实性质相异的东西,因而只能是“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
可见,亚里士多德自己告诉了我们,是什么东西阻碍他作进一步的分析,这就是缺乏价值概念。这种等同的东西,也就是屋在床的价值表现中对床来说所代表的共同的实体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这种东西“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为什么呢?只要屋代表床和屋二者中真正等同的东西,对床来说屋就代表一种等(P160)同的东西。这就是人类劳动。
但是,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等同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亚里士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只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
(4)等价形式的第四个特点:商品形式的拜物教在等价形式中比在相对价值形式中更为明显。
劳动产品,如上衣、麻布、小麦、铁等等这些有用物都是价值,是一定的价值量,总之是商品,当然,只有在我们的交易中,它们才能获得这些属性,而不是象有重量、能保暖或能充饥这些属性是天然就有的。但是,在我们的交易中,这些物品是作为商品互相发生关系的。它们是价值,它们作为价值量来被计量,而且它们都是价值这一共同的属性,使它们互相结成一种价值关系。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只是表示(1)生产这些物品所需的不同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具有同等意义;(2)生产它们所耗费的劳动量,是根据一定的社会规律来计量的;(3)裁缝与织工结成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正是(P161)在生产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产者们才把他们不同种的有用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等同起来。也正是在生产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产者们才按人类劳动力耗费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他们的劳动量。但是,在我们的交易中,在生产者们看来,他们自身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却成了劳动产品本身的天然的社会属性,成了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规定;各种不同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在他们看来,成了劳动产品的价值属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量,在他们看来,成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最后,生产者之间因他们的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在他们看来,成了这些物品即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或社会关系。正因为这样,在他们看来,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正如一物在视神经中留下的光的印象,不是表现为视神经本身的主观兴奋,而是表现为眼睛外面的物的客观形式。但是在视觉活动中,光确实从一物射到另一物,即从外界对象射入眼睛。这是物理的物之间的物理关系。相反,商品形式和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因此,要找一个比喻,我们就得逃到宗教世界的幻境中去。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做拜物教。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
这种拜物教性质在等价形式中比在相对价值形式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商品的相对价值形式是间接的东西,也就是说,它以该商品对另一商品的关系为媒介。通过这种价值形式,商品的价值(P162)表现为与商品自身的可感觉的存在完全不同的东西。同时也表明,一物的价值存在是一种与物本身相异化的关系,因而一物与另一物的价值关系,不过是在它们背后隐藏着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等价形式则相反。它恰恰在于,一个商品的物体形式或自然形式直接充当社会形式,充当其他商品的价值形式。因此,在我们的交易中一物具有等价形式,因而在它可感觉的存在中就能与其他物品直接交换这一事实,表现为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表现为物天然具有的属性。但因为在商品A的价值表现中,等价形式是商品B天然具有的,所以即使在这关系之外,等价形式也似乎是天然属于商品B的。由此就产生了例如金的神秘性。金除了它的其他自然属性,它的光泽、它的比重、它在空气中不氧化等等以外,似乎还天然具有等价形式,或能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的社会性质。
4.价值一旦独立出现,它就具有交换价值的形式
价值表现有两极,即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首先,就充当等价物的商品来说,它充当其他商品的价值形态,是处于能直接交换形式上的物体——交换价值。但那个价值被相对地表现出来的商品所以具有交换价值形式,是因为(1)该商品的价值存在通过另一商品体能与它相交换而显示出来,(2)该商品的价值量通过其他商品能与它相交换的比例而表现出来。
可见,交换价值就是商品价值的独立的表现形式。(P163)
5.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是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
在麻布同上衣的价值关系中,麻布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态,而上衣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形态。这样,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只是直接被当作使用价值,而另一方只是直接被当作交换价值,或者说,在这种关系中,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个对立的规定,分别处在作为两极的商品上。
如果我说,麻布作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么这是我通过分析得出的关于商品本性的判断。相反,在“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这种表现中,麻布本身就说明:第一,它是使用价值(麻布),第二,它是与使用价值不同的交换价值(与上衣等同的东西),第三,它是这两个差别的统一,因而是商品。
6.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是劳动产品的简单商品形式
自然形式上的劳动产品,就是使用价值的形式。因此,劳动产品要再具有价值形式,它就会具有商品形式,也就是说,会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的统一。可见,价值形式的发展(P164)是同商品形式的发展一致的。
7.商品形式和货币形式的关系
如果我们用:
“20码麻布=2镑”或“20码麻布值2镑”来代替
“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那么,一眼就可以看出,货币形式无非就是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是劳动产品的简单商品形式的进一步发展的形态。因为货币形式不过是发展了的商品形式,所以它显然是从简单商品形式产生出来的。因此,一旦弄清楚了简单商品形式,剩下来要考察的,就只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这种简单商品形式成为“20码麻布=2镑”这一形态所必需经过的那一系列形态变化了。
8.简单的相对价值形式和个别的等价形式
麻布的价值表现在上衣上,就赋予麻布一个价值形式,使麻布也只作为价值同作为使用价值的它自己区别开来。这种形式使麻布只同上衣,即与它自身不同的某一种商品发生关系。但作为价值,麻布与其他一切商品都是相同的。所以,麻布的价值形式也必定是这样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使麻布同其他一切商品发生质的等同和量的比例的关系。
与一个商品的简单相对价值形式相适应的,是另一个商品的个别等价形式。或者说,被用来表现价值的那个商品,在这里只是作为个别等价物起作用。所以,在麻布的相对价值表现中,上衣只(P165)是对麻布这一种商品来说,具有等价形式或能直接交换的形式。
9.从简单的价值形式到扩大的价值形式的过渡
简单价值形式的条件是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表现在另一种——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一样——商品上。因此,麻布的价值,不论是表现在铁上或小麦上等等,都是麻布的简单的相对价值表现,就象它表现在商品上衣上一样。因此,随着麻布和这种或那种不同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也就产生出它的种种不同的简单的相对价值表现。从可能性来说,与麻布不同的各种商品存在多少,麻布的不同的简单价值表现也就有多少。因此,麻布的完全的相对价值表现,实际上不是一个个别的简单相对价值表现,而是它的简单相对价值表现的总和。这样,我们就得到:(P166)
注释:
[49]《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的结构与马克思后来从德文第二版开始所采用的结构不同。第一版中的第一章(《商品和货币》)变成了由三章组成的《第一篇》,第一版中的第一章第一节变成了《第一章》(《商品》)。在德文第二版和以后各版的这第一章中,《附录》经过修改以后,被收入第三节,标题为《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第149页。
[50]马克思在这里引用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尼科马赫伦理学》,载于伊·贝克尔编《亚里士多德全集》1837年牛津版第9卷第99、100页。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床”,大概是指古希腊人在宴会和就餐时所坐的豪华的软榻。——第160页。
责任编辑:彭秋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