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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募和教育新兵问题的训令〔1〕(一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2年09月09日 19:50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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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令遵事。照得红军为工农革命之斗争工具,在此反动政局日益崩溃,革命潮流日形高涨之际,自应多征忠实勇敢之工农分子扩大红军,以资扑灭反动势力,获取最后胜利。惟近查各部队对征募新兵一项,只图征募小公差兵及任意增添挑夫,极少注意战斗兵之补充。更有收募五官不全、驼背、跛足及患肺痨、花柳病、盲肠炎、痔疮等症者,此殊不知五官不全、驼背、跛足者不特有关红军观瞻,实亦不合军人之资格。原因患目疾者不能瞄准射击,耳聋者不能分辨号令,鼻塌者多为梅毒遗传且易受传染病,口吃者不能担负军人之传达任务,至于身患肺痨、花柳病、盲肠炎、痔疮诸症,不但身体孱弱不能随军斗争,抑且有传染他人之危险。本长鉴于上述各项之非是用,特规定征募新兵及新兵入伍时应注意之事项如下:(一)征募新兵之资格:年龄须在十六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身长四尺二寸(裁尺)以上,体格强健,无恶疾及非五官不全者。(二)征募职权及检查手续:各大队皆可随时征募新兵,但必须经军医处或卫生队检查合格后始得补名。如分兵(指一支队分出)游击时,得由支队长、政治委员或支队副亲自检验,确与第一项资格相符合者始行补名。(三)新兵教育:教育以集中为原则,新兵多则在纵队设新兵大队,少则在支队设新兵排。教育训练至相当时期及有相当程度时,始行补充入连。自训令后务仰转知所属,一体遵行。倘再玩忽乱收不符上述规定者,除否准其补名之伙食外,并处罚其主管长官,决不宽贷。切切此令。

  军长朱德

  政治委员毛泽东

  公历一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一九四二年编印的《军事文献》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和朱德发布的红军第四军司令部第六号训令。

  

责任编辑:张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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