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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与工运问题的方针[1](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八日)
2012年12月19日 16:29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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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局:

  为使工业与工运问题在党内展开讨论,纠正目前严重存在着的过左偏向,请将中央关于工业与工运三个问题询问电[2]转发至区党委(或省委)及分区党委两级讨论,特别注意抄给从事工业与工运的干部加以讨论,并将他们意见反映到中央来。但在纠正偏向时,须着重于干部思想上打通,不要着重于犯错误的责任,对于他们领导群众艰苦奋斗,还须给以勉励与安慰,以便好好地将“左”倾偏向纠正过来,而不是泼冷水。

  中央

  三月二十四日

  

  解放区劳资关系必须取合作方针,以达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无论公营、私营,都是如此。任何工厂,工会与党支部必须与厂方协同制定生产计划并协同执行之,力求以较低之成本,得较多较好之产品,从此获得较多之盈利,劳资双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须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中求之,任何片面的过火要求,都将破坏解放区的经济。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三月二十八日

  注释

  [1]本篇一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后来决定暂不发出。本篇二是毛泽东在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建设的几项通知》稿中加写的第七项。二十九日,毛泽东在陈伯达将这个通知稿报送任弼时写的信上,写了以下批语:“弼时同志:前次拟发的工业与工运指示电,暂不发了,在此电中加上一项,即可给以方针,请酌定。”

  [2]见本卷第92-93页。

责任编辑:丁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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