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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令下第二十四
2014年04月03日 16: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死,同伍盡奪其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殺十一者,令行士卒。「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如干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聞也。

关键词:士卒;伍人;戍三;亡軍;之名;之鬥;軍功;妻子;父母;令明信

作者简介:

  諸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邊縣列候各相去三、五里。聞大軍為前禦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旂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

  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死,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

  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以免奔北之禍乎?

  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鬥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不如萬人之鬥也。萬人之鬥,不如百人之奮也。

  「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如干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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