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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反映与艺术形式
2015年10月28日 10:13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0153期 作者:王元骧 字号

内容摘要:忽视对象的自然形态就会导致艺术表现的僵化,忽视艺术的规范形态则会使艺术感知永远停留在自然主义的水平而上升不到艺术的境界。惟有把审美反映与艺术形式看作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一个整体,我们对艺术形式的研究才会走上科学的道路。而误以为,按照内容与形式的观念去看待作品,就等于把它分离为“审美的成分”与“非审美的成分”,“使人以为内容在艺术中所处的状态,与其在艺术之外是相同的,从而导致把形式当作可有可无的外表装饰”,“使艺术有了审美成分与非审美成分的区分”。这不仅没有否定和排斥艺术形式和技巧在艺术创作中的重要地位,而且有利于为艺术形式研究注入生机活力,为艺术形式技巧研究开拓更加合理的、有前途的出路,同时也有助于说明艺术形式何以成为审美反映理论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键词:艺术形式;语言;文艺理论;艺术家;创作;审美反映;形式主义;生活;研究;意象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审美反映活动所获得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生动的审美意象,它本身就是有形式的。但这种形式是对象的自然形态与人们长期艺术实践经验所积累而形成、对作家创作来说是一种“预成的”规范形态的有机结合。忽视对象的自然形态就会导致艺术表现的僵化,忽视艺术的规范形态则会使艺术感知永远停留在自然主义的水平而上升不到艺术的境界;惟有把这种“预成的”形式与对象的自然形态有机结合而化为“生成的”,才能使审美意象找到它自己所特有的艺术形式而得以真切、生动地表现之。同时表明与形式主义不同,真正的艺术形式不是游离于内容而独立的,正是与生活的天然联系才使得它具有生命和活力。惟有把审美反映与艺术形式看作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一个整体,我们对艺术形式的研究才会走上科学的道路。

  关 键 词:审美反映/艺术形式/诗学/修辞学 

  作者简介:王元骧(1934- ),男,浙江玉环人,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艺理论和美学的研究

 

  我们把文学艺术的性质界定为审美的意识形态,就在于它是审美反映的物化形式,表明它只有凭借一定的艺术形式才能得以存在。由于笔者以往在论述审美反映时,主要是针对在我国文艺理论界广为流传的在继承别林斯基的文艺本质观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苏联文艺理论的影响——这种文艺理论为艺术与科学的差别“根本不在内容,而是处理特定内容时所用的方法。哲学家用三段论法说话,诗人以形象和图像说话,然而他们说的都是同一件事”。只不过“一个是证明,一个是显示,他们都在说服人,所不同的只是一个用逻辑论据,另一个用描绘而已”。[1](P.78)这就等于把审美反映等同于一般的认识活动,把艺术与科学的区别看作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以致教条主义和庸俗社会学在文艺理论领域大肆泛滥的倾向——来谈的,因而着重从反映的特殊性层面,从情感的反映方式与认识的反映方式、审美反映与科学反映的性质区别方面来说明,对审美反映与艺术形式和艺术传达之间的关系与联系,只是分散在有些论文中提到一些,没有做过集中的、专题的论述,所以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审美反映论不足以涵盖艺术形式和传达的问题,在理论上显得不够周全和完善。这自然是值得笔者反思的,但似乎也反映了质疑者自身存在的一个认识上的问题,即无视任何文学理论都有它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立场,都只能从它的基本观念出发来思考问题、开展论述。既然我们所建构的是审美反映论,自然也只能以意识与存在的关系作为它的理论基础,而不可能像形式主义、结构主义那样从语言、形式和表达出发,把语言和形式作为“文学本体论”问题来开展研究;否则,就很难达到理论自身的自洽性和内在统一性。所以在笔者看来,要正确地判断艺术形式和传达在审美反映论中的理论地位,只能从能否把它们纳入到“审美反映”这一理论框架并成为这一理论构成的有机的组成部分着眼。

  我们把文学艺术看作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主要是从认识论的角度,从审美反映不同于一般的认识活动来说的。因为认识是人们在感觉、知觉、表象的基础上,经由概念、判断、推理所达到的对事物性质的一种把握,它致力于通过逻辑思维从感性现实中提炼和抽象出事物的本质、规律来,所追求的是一般的、普遍的东西;与之不同,审美则是以人们的审美情感为心理中介来反映现实的,情感不同于认识,它是指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而生的态度和体验,它虽然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却不是直接由感觉经验引发,而是经过主体的审美评价才产生的。所以在这当中,不仅它的对象是以处在特定关系和联系中的未经知性分解的整体而存在,而作家也不像在认识活动中那样只是以“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活动,他的“全部本质或本性只是思想”,[2](P.369)而是作为一个知、意、情未经分解的整体的个人,把自己的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联想都全面地调动起来投入进去,如此才会有自己真切的感受和体验。这就使得反映在作家意识中的并不像认识活动的成果那样,是事物的一种抽象的普遍属性,而是未经意识活动所分解为鲜明生动的对象的整体状貌,并带有特定情境条件下作家情感活动的独特的印记,它不是一般的物理映像而是经过作家思想、情感所选择和重构的审美意象。因而面对同一对象,不但不同的作家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感知和发现;就是同一作家,在不同的情境和心情的条件下所产生的感觉、想象和联想,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切审美意象都不是生活的机械反映,而是作家自己的一种创造,其中无不打上作家鲜明的个性印记,就像列夫·托尔斯泰所说“在艺术作品中,无论他如何努力做到客观,我们看到的只能是作家的智慧、性格……”[3]所以王国维说,“世无诗人,即无此境界”。它不但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同时也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它不像认识的成果那样以抽象的概念,而只能是以其独特的感性形式才能得以存在和表现。这就决定了作家的构思活动不像一般的认识活动那样,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进行运作,而是伴随着一定的形式展开的;在审美意象的孕育和形成的过程中,也同时在寻求与之相应的表现形式,亦即苏轼说的“随物赋形”的过程。这表明真正的艺术创作并不像以往人们所误解的那样:先有了内容,然后再去寻求一定的表现形式,就像布拉德雷在谈到写诗时所说的“写诗并不是为一个完全成形的灵魂寻觅一个躯体”;这两者总是同时进行的,“只有当一首诗完成,才能确切显出它所要表现的东西”。[4](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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