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传媒周刊》特约著名传媒法学者魏永征开辟专栏,结合新闻传播中的法律、伦理等焦点话题、难点问题撰文评述。拒证权的内容有: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拒绝公示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信息内容,拒绝接受询问等。
关键词:新闻媒体;举证;特权;胜诉;消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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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如何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推动新闻行业的法治建设?《传媒周刊》特约著名传媒法学者魏永征开辟专栏,结合新闻传播中的法律、伦理等焦点话题、难点问题撰文评述。

魏永征,著名传媒法学者。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教授,1987年~1998年任《新闻记者》杂志社法人代表,2001年~2010年任香港树仁大学教授,2003年起任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2010年起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教授。
新闻媒体在侵权诉讼中,是不是可以让秘密消息源出庭作证?由于没有消息源作证而导致败诉,是不是说明法律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保护?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项规则,赋予新闻媒体免于提供消息源的特权?
这是今年年初在一次研讨会上讨论的问题。
为匿名消息源保密,确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新闻伦理准则。基本道理就是信守承诺,消息源冒着风险给媒体提供重要消息,为了自身安全要求予以保密,如果媒体置承诺于不顾,泄露出去,以后谁还信赖你,愿意给你提供消息呢?上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华盛顿邮报》两位记者靠一位源源不断提供消息的“深喉”,穷追猛打,扳倒了尼克松总统。这位“深喉”是谁,他们一直严守秘密,到几十年后的本世纪初才由本人主动亮相,原来是当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菲尔特。
但是伦理与法律不是一回事。如果是警察或法庭向记者求证消息源,记者可以拒绝吗?在西方以前也并不承认记者有为消息源保密拒绝作证的特权,也有记者因为拒绝作证而被投入监狱的案件。到上世纪,美国有若干州陆续制定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媒体和记者拒证权,称为“盾法”。但是美国联邦法院不承认这个规则。本世纪初有《纽约时报》女记者朱迪·米勒因为在报道中披露了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被大检察官责令说出消息来源,朱迪拒绝,法院以藐视公权的罪名(美国只有宣誓的公务员等才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判处入狱3个月。84天后,朱迪经消息源允许向官方提供了来源而出狱,被新闻界当做英雄,成为伦理和法律冲突的范例。美国新闻界一直有人致力于推动媒体和记者在法律上享有拒证权。
在我国学术界也有人讨论这个拒证权,不过我对把拒证权说得多么正义多么重要的观点总有点儿怀疑。警察或法庭调查往往含有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一概予以拒绝吗?就像朱迪这个事,大检察官是要调查泄露国家机密的事件,最后查到对此负有责任的高官被判处监禁30个月和罚金25万美元,她这样保护消息源,岂不是保护那犯罪的官员吗?想来美国人也不是不要维护国家利益的吧?在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记者并无例外。将来在法律上记者是不是可以像律师那样免于作证说出消息源,似乎看不出有此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