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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类的第二个困境:"简约原则"与"扩展规约"
2015年11月18日 10:53 来源:《语言科学》2009年第8卷第1期 作者:沈家煊 字号

内容摘要:汉语的词类问题上我们面临的第二个困境是: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

关键词:沈家煊;汉语词类;简约原则;扩展规约;中心词;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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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语的词类问题上我们面临的第二个困境是: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详细见沈家煊(2007a),这里再简要说明如下: 

  朱德熙(1985:77)反对动词形容词“名物化”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这种词类体系违反了语法分析的“简约原则”(principle of simplicity),即不要增加不必要的步骤和名目。朱先生说,“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吕叔湘(1979:46)也说:“凡是在相同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的,不算词类转变。”既然汉语里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出现在主宾语位置,那就只需将这一特性归为动词本身的特性,说动词变为名词完全是“多此一举”,是无端增加一个步骤。另外,按照“简约原则”,可以立一套名目就不要立两套名目。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那就不需要两套名目,一套就够了。“句子成分是A,B,C,D ,词类也是A,B,C,D ,岂不省事? 

  遵照“简约原则”,不能说“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已经“名词化”。但是,说它仍然是动词,那就违背了语法结构的“中心扩展规约”(head feature convention),简称“扩展规约”:以一个成分为中心加以扩展,扩展后的结构的语法性质跟中心成分的语法性质一致。“出版”是动词,以它为中心扩展而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却是个名词性结构。这个问题也就是“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理论(施关淦1981)的问题。Lyons(1968: 331)曾指出:NNP之间,VVP之间都存在一种必不可少的联系,对哪种语言都一样… NPVP不仅仅是帮助记忆的符号,而是分别表示句法成分NP必定是名词性的,VP必定是动词性的,因为两者分别以NV作为其必需的主要成分。”他接着说,如果有哪位语言学家提出诸如“NPV+VP,NPV,VPT(冠词)+N”的规则,“那不仅是有悖常情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的。”汉语违背扩展规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要是满足扩展规约,结果必然是违背简约原则。 

    (本文节选自沈家煊“我看汉语的词类”,《语言科学》2009年第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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