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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起点
2015年03月05日 10:07 来源:《前线》2015年第3期 作者:金国坤 字号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组成部分。同时形成法治监督和保障体系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以前往往作为一个问题论及,但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同时形成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延伸和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党依法执政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对全党厉行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法治;党内法规;保障;监督;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法律规范;需要;立法

作者简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要党中央作出新的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将依法治国推到新高度。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组成部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法治中国建设从新的起点上再出发。

  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备

  在五大体系中,法律规范体系尽管已经建成,但法律规范不是静止不变的,需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作出修正。特别是在改革发展时期,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削减行政审批项目,但很多审批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的,尽管这些审批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地方也无权擅自停止执行。《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但对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只能有赖于修改法律或授权。为此,《立法法》修正案拟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就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又为改革预留了空间。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应当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制定《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将“三定”规定法定化,才能真正确保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权力清单制度实质上是将法定权力列表汇总。也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才能真正实现四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总的来说,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刑法规范、民法规范相对已比较完备,民法规范主要是编纂成为民法典的问题,而行政法规范还很不健全,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点,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以法治权、以法治官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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