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关于认知能力,人们往往倾向于感性与理性二分法。与此相对应,认识客观事物的方式则是由感性到理性、由理性到感性的多次反复,直至达成二者的统一。但若因此而认为人的认知能力只有感性和理性,则未必确切,至少不全面。譬如,人们常说的“灵感”、直觉等能力,既不便归结为感性(“灵感”不在感官的视域内),也不便归于理性(“灵感”非逻辑推理所能为)。感性、知性、理性与智性四分法与理性与感性二分法相比,康德的三分法固然精细了不少,但仍不甚完满。通过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的概略比较,笔者认为,各种划分皆有其理,但若探讨、研究人的认知能力,采用较为精细的“四分法”似更合理,它为人类的认知研究(心理认知)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感性;认知能力;二分法;三分法;灵感;先验;时空;佛学;认为;胡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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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知能力,人们往往倾向于感性与理性二分法。与此相对应,认识客观事物的方式则是由感性到理性、由理性到感性的多次反复,直至达成二者的统一。这种认识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故而易于被接受。但若因此而认为人的认知能力只有感性和理性,则未必确切,至少不全面。譬如,人们常说的“灵感”、直觉等能力,既不便归结为感性(“灵感”不在感官的视域内),也不便归于理性(“灵感”非逻辑推理所能为)。其实,除二分法以外,哲学史上还有三分法乃至四分法。
感性、知性与理性三分法
康德的观点可谓三分法的典型,将人的认知能力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其中,“感性”主要是接纳进入时空内的质料与现象,此处的“接纳”实为“直观”义。他认为唯有“感性”才有直观的能力,人们的眼之所观、鼻之所嗅、耳之所闻等,皆为直观之物,不必借助任何推理。
“知性”则是人类所特有的联结现象的先验逻辑能力。此先验逻辑不同于一般的形式逻辑之处在于,形式逻辑只关注形式,与对象无涉。一个命题只要不违背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即便“红是红”、“圆不是方”等“废话式”的命题,仍是正确的,因为它们符合逻辑。先验逻辑则否,它从形式逻辑中“化”出,当然要符合逻辑,以保证推理正确;同时它还要关涉对象,以便形成经验知识。形式逻辑好像“屠龙刀”,在现实中无用武之地;先验逻辑更像是“切菜刀”,它必然要涉及现实中的“菜”。牟宗三认为范畴具有“存有论”之品格,甚确。正因为人类具有“先验范畴”之能力,方可将杂多现象联结为知识。但是,知性只能处理经验界中的对象,对于上帝、世界、自由等不在时空中出现的纯形式的东西,知性断然束手无策。倘若硬来,则陷入“二律背反”的两难境地。
至于理性,康德认为主要用于道德领域。以康德之见,知性为自然(实则为映入时空中的“现象”)立法,理性为道德立法。人之所以有尊严,就在于人是有德性的,并且有让其意志按其理性所立“共法”(道德律)而行的能力。很明显,康德的理性乃是实践理性。当然,康德用词有时不甚严谨,譬如,其所谓的“知性”有时又被称为“理论理性”。
总体来看,“感性”、“知性”与“理性”之间的界限仍是相对明确的。应该说,此三分法对探究人之认知能力颇有启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