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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消除舌尖恐惧 首负责任制等成亮点
2015年10月08日 09:38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柴米油盐的平淡日子就是大部分生活,但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带来最原始的舌尖恐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责任制;恐惧;赔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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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柴米油盐的平淡日子就是大部分生活,但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带来最原始的舌尖恐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晨报记者梳理发现,与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法在篇幅和内容上均显现出相当大的决心和力度:条款从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而原有条款中的修改量达到相当高的比例,总字数从1.5万增加到近3万字。其中,首负责任制、千元保底赔偿等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到底这些条款会如何改变人们的维权?

  亮点1 首负责任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今年3月15日,市民苏先生在永辉超市鲁谷店购买了一些手撕鱿鱼,回家发现开口处有两个生产日期。“之前那个日期还没擦干净,又在旁边重新喷了一个,一看就是翻包”。苏先生找到超市,对方则将责任推给经销商,称会协调双方解决,但苏先生等待了三个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记者采访超市时,超市表示翻包行为是经销商所为,超市只能从中协调。

  无独有偶,今年5月28日,叶先生在永旺超市北清路店购买到一袋绿谷源牌大米,大米包装袋上也有两个生产日期,且相差两个月,有明显翻包嫌疑。“超市将责任推给厂家,厂家又不出面,我也没办法。为了几十块钱的大米打官司又不值当。”叶先生的无奈揭开了很多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不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首负责任制”概念,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首负责任制,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前不久,最高法也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确保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消费者因为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向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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