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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推直选制度创新在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同时,推动了基层民主制度改革,直接影响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生态环境,促进了乡村政治关系及利益格局的调整,并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引导、规范功能推进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从基本理念、活动重心及所涉范围的多维度嬗变。
【关 键 词】公推直选;制度创新;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嬗变
乡镇公推直选制度创新实践进程中,推动了基层民主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生态环境,直接和间接地推进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从基本理念、活动重心及所涉范围的多维度嬗变,促进了基层民主发展。
一、制度系统与乡村公共政治生活
有学者把制度赞誉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尺,是人类政治生活进步程度的基本标尺”,[[1]]因为制度“具有承载人的意识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重要作用”。[[2]]而任何制度“都是一个由不同要素构成的系统,而不仅仅是一些规则的集成与组合”。[[3]]制度系统可以由目标系统、规则系统、组织系统和设备系统四个部分组成。目标系统可理解为在制度设计过程中被设定的制度目的和制度意义,规则系统内涵了制度运行的规范、原则和程序,组织系统指支持制度架构的主体——人或组织,设备系统较为抽象,一般指起到强效约束作用的保障机制。
而公共政治生活,单从字面上理解,即公共生活与政治生活两大范畴在概念上的重叠,但公共政治生活在其内涵上并不只是以上两者的简单叠合,还包含了 公共生活与政治生活在相互影响、相互牵引、相互转化当中所产生的新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生活”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城邦时代,其内涵接近于“政治共同体生活”,随着十八世纪后期西方“公意学说”的兴起,“公共生活”也逐渐向“国家”与“私人”、“公共”与“个人”之间的交界过度区域延展,从而使公共生活的政治色彩相对减弱,社会性质得到加强,使公共生活更趋向于“人民在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展开活动的一种介体生活形态”。
我国学界对乡村公共生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与西方公共生活理论相一致的是,在社会不断转型升级以及中国乡村长期依赖的由身份共同体所维系的同质生活不断解体的现状下,公共生活的经济内涵和社会内涵得到不断扩充,而在其原始概念当中具备的政治意义有所削弱,因此,笔者以公共政治生活作为研究对象,即重点关注于在整个乡村社会生活中除去高度国家性和纯粹私人性的活动领域之外的广阔公共空间部分发生的与国家权威、个人权利相关联,为参与政治和政治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而这种活动本身体现的对目的意识、操作规程、主体定位及保障力量的需求几乎与制度系统的构建一一对应,由此产生了两者的紧密联系。
(一)政治关系与公共政治生活
政治关系,是指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受制于政治力量和权利分配影响的特殊社会关系,既包括阶级关系、党政关系、军政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国家与国家的关系等,也包含个人与政治团体之间的关系,无论哪种形式都离不开政治利益的驱动力量及社会政治生活这片孕育政治关系的土壤。而公共政治生活作为社会政治生活当中具有公共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承载着政治关系的各种主体及其对应的角色,创造了角色互动的平台和机会,另一方面,又反过来接受社会关系对其在利益格局、主体站位、力量博弈上的影响和调整,从而把政治关系这样一种具有隐蔽性和抽象性的东西以公共政治生活的形式生动地放大出来。因此可以说政治关系是潜藏于公共政治生活当中的内核,既来源于公共政治生活,又决定着公共政治生活的内容和形式。
(二)制度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关系
浦兴祖教授认为政治制度是“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循的各类准则”,具有四层涵意:“第一,它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第二,它的中心是国家政权的行为准则;第三,它内含着多层次的结构;第四,它包含法内制度与法外制度两种形态。”[[4]]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个社会在主体关系及运行秩序上的基础性框架,决定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而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除了制度系统内部各项制度之间存在着独立、耦合及互斥关系之外,整个制度系统更是建立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之上,以公共政治生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为政治角色服务推进政治发展为根本目标,以公共政治生活变迁驱动制度系统的改革创新,从而调整优化政治关系以适应现实需求和时代发展并确立起发展方向。因此,政治制度与公共政治生活之间,不论是从制度的构成要素和层次架构这一静态视角分析,还是从制度在实践上的具体运作这一动态视角来把握,彼此之间都发生着全面而深入的关系。
(三)制度的规范性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复杂性
俞可平把政治制度定义为“制约人们政治行为的一系列规则”[[5]],并且是带有巨大“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规则的集合。可见,规范性是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它的基本特征。制度的规范性之所以重要,在于它限定了主体范围,规制了行为模式,预设了惩治措施,从而把主观任意的“个体行为”带入有序的制度轨道中,有效规避了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从而更好地为制度设计所力图追寻的政治目的服务。
而公共政治生活与制度的规范性之所以能够建立起联系,关键连接点在于公共政治生活的复杂性。首先,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主体多样,要求政治制度作出规范上的类别划分,以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类型和政治功能,从而优化公共政治生活中的人力资源开发;其次,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组织身份多样,需要与制度的规范性相结合,以制度规范的架构逻辑来梳理组织身份的多重性。另外,乡村公共政治生活还面临着政治活动方式上的多重维度,活动内容上的多样化选择,所涉内容丰富、庞杂,只有搭起制度的框架,把各种元素编制入规范化运行轨道当中,公共政治生活才能在有序中寻求稳定和发展。
二、 制度功能、制度变迁与乡村公共政治生活
(一)制度对公共政治生活的引导功能
政治制度以公权力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方式来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政治制度的第一功能即在“引导和保证社会的发展方向”。而在乡村公共政治生活中,政治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引导功能,更以其对制度基础的敏感性和依赖性而催生出这一功能更加丰富的层次和内涵。
1.指引公共政治生活的活动方向
制度的设计成型和出台施行,都离不开制度意义在背后的支撑和引导,一种制度的选择,是社会需求和权力博弈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它通常能反映出两个方面的讯息,其一是当下社会的普遍需求问题,其二则是各种需求的可实现程度和可行性路径分析。乡镇党委公推直选作为党内民主实践的重要探索和带动人民民主的重要机制,蕴含着党和国家对民主价值的追求、民主实践模式的预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期望,对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
首先,公推直选指明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活动重心。我国作为一个乡村广布的多民族国家,许多偏远乡村还处入比较封闭和落后的状态,政治生活的活动内容相对匮乏、主体权利受限、活动重心不明确的问题严重。如广西武鸣县一名郑姓老党员说:“以前村里也有些政治活动,比如村里选干部、选党员,传达一些中央文件等,但主要还是上级领导或者大家族做决定,一般人没什么分量,所以对政治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后来搞起了公推直选,普通农民也有了一定的权利,有想法想表达意见的人多了,对公共政治生活的理解也变了。”[[6]]公推直选制度以“联合公推“和“直接选举”两个主要环节填补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内容的空乏,引领着公共政治生活的方向,把基层民主落实到“推荐”、“选举”、“评议”、“监督”等几个方面。
其次,公推直选提供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活动范本。公推直选制度是一整套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民主选举制度,一方面,它的制度主体包含了党内的普通党员、乡镇各级领导以及党外普通群众,与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在主体范围上具有相当高的吻合度;另一方面,公推直选在民主推荐、候选人实地调研、公开演讲、公开投票唱票等环节的合理化设计在其他公共政治生活内容上的适用性也很高,因此,可以对公推直选制度的运行模式进行适当变通而嫁接到各类公共政治活动中去。
再次,公推直选倡导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活动准则。公推直选制度之所以备受关注,除了其本身所具备的民主形式之外,还在于它使党的乡村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的产生方式具备了与村民自治制度相一致的民主选举机制,从而有助于化解长期存在基层的“两委矛盾”。公推直选在追求民主精神的同时实现了和谐价值,在倡导竞争理念的同时又充分实践了公平公正,充分体现了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公共活动原则。因此,对于乡村公共政治生活而言,贯穿于公推直选制度内外的这些活动原则都值得引入到各种政治活动内容当中去发挥作用的。
2.引导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价值取向
我国乡村地区,小农思想的束缚还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虽说乡村政治也一定程度上踏上了所谓的民主化进程,公权力对自权利开始有了一定范围的让渡,并产生了所谓的“权力理性回归”,但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障,从我国乡村所处的政治文明程度看,若试图离开国家意识形态的引导和制度规范,将会出现混乱。
公推直选作为近十多年来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它所代表的中央对民主价值的认可及对群众路线的坚持是明确的,是党从制度层面对党员手中民主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基层政权合法性问题的重视,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践行。
而乡村公共政治生活作为培育基层民主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重要场域,肩负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的重大使命,更需要了解中央精神,厘清公共政治生活应当坚持的价值取向而摒弃掉与时代潮流和稳定秩序相违背的价值观念。因而,基层的政治制度作为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自然成为乡村公共政治生活价值取向最直观的风向标,而寓于公推直选制度之中的社会主义民主理念也正是当下的公共政治生活所值得追崇的价值取向。
3.引导政治主体寻找角色定位
我国乡村地区多以农耕产业为主,农民普遍束缚于阡陌田埂之上,受教育程度低,权利意识薄弱,政治敏感性较低,导致了乡村公民社会萌芽滞后,公共政治生活发展先天动力不足。因此,农民既没有主动愿望也没有相应能力去寻求其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定位。
而随着公推直选试点工作在乡村的推行,农民突然在以往与自己关系疏离的政治制度当中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党员不但获得了对乡村领导班子人选的推荐权、选举权,更被赋予了合法程序去竞争领导职务,而作为普通百姓,也由于具备对领导班子选举的推荐、评议和监督权利而意识到与自身的利益相关性,因而使得基层农民在由国家权力保障和推动的政治制度运行程序当中逐渐形成部分政治意识并感受到一定的政治行为效能,从而初步建立自己在政治生活当中的角色认知。
这种角色认知的觉醒,正是公共政治生活当中公民自觉自愿地寻求角色定位的前提和基础。大量要求自主性、自治性、参与性的公益性组织、自治性组织不断涌现,但却由于与之相契合的公民社会发展还不够成熟,导致其功能发挥受限。而公推直选制度恰好可以提供一个培育公民社会的温室、引导参与的平台和实现角色价值的过渡性机制。
(二)制度对公共政治生活的规范功能
政治制度既然是对社会中各类政治关系做出的规定和对政治主体限定的行为准则,就必然蕴含着调节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的功能属性。而公共政治生活在发展空间和活动权限上严重依赖着制度基础,在运行轨道和程序设置上又离不开制度建设下的基本框架,因此,制度和公共政治生活的密切联系还体现在前者对后者的各种规范作用。公推直选制度对乡村公共政治生活所产生的规范功能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规范参与主体的政治行为
乡村地区的普通百姓由于受文化教育所限以及封建保守思想、宗派亲族观念长期深刻影响,政治意念比较盲目偏执,政治眼光缺乏长远性。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渐次冲击乡村经济结构,多地乡村有发生农民受眼前利益驱使而被部分 “投机者”所利用,参与到“暴力群体性事件”、“贿选”、“假选”等政治乱象当中。究其原因,其一在于部分政治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规范性漏洞,留下了“权力寻租”空间;其二在于政治主体的参政能力不强,行为把控能力较弱。公推直选在制度推进过程中设置了直接面向乡村群众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细则、具体程序性规范要求、相应的意见反馈机制、权益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渠道及违法违规操作的惩戒机制等,把政治主体的行为操作限定在规范搭建的框架内,从而适当地压缩了政治主体行为的弹性空间和随意心理,使政治行为结果更趋客观公正。可见,公推直选这一规范化范式,是对政治主体从政治意念到政治行为的一种全面的训练,有助于培养其在政治行为中对规范的认可和遵从,从而把这种惯性带入到公共政治生活的参与当中。
2.规范政治活动的组织开展
“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活动,本身就内涵着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的统一”,[[7]]政治活动即为“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8]]政治活动作为公共政治生活内部一个个推动其发展的活细胞,需要有丰富的活动形式、充实的活动内容及稳定有序的运行机制来延续它的生命力。这就需要在政治活动的组织开展过程中将经验与规范的运用融会贯通。
公推直选制度作为一种党内选举的新形式,除了本身彰显的民主精神之外,还重构了党内党外之间、党组织与群众之间、党内上下级领导之间一种新的领导方式和沟通交流路径。既把选举领导干部的权利下放到群众当中,听取大众的推荐意见,又宏观地把控人才选拔的准入条件,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严格执行了党管干部原则;既有候选人基层调研、竞争演讲等模式供主体双方建立了解和互信,又有干部考评程序、罢免程序等意见反馈机制对现状进行纠错和调整。这就为公共政治生活当中各种政府性或非政府性政治组织的活动开展提供了现成的经验和规范,从而有效限制了政治活动在开展中“活动性质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活动方式偏离民主方向”的可能性。
3.规范精英人才的选拔培养
乡村地区由于地理资源和教育资源的匮乏,人才储备相对不足。而公共政治生活要发展,离不开部分具有较高政治远见、具备较强政治能力的人来整合乡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引导人们的政治参与活动,加快政治民主化步伐。就目前现状来看,乡村地方精英多出自享有权威的大宗族或在经济领域有所成就的乡村企业家,主要以人脉资源和经济优势取胜,虽然相对熟悉当地事务,具有其他人(特别是外来人)所不可比拟的号召力,但也因此容易把人情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牵扯入公共政治生活中,变相挤压普通参与主体的自主权利和公共政治空间。而公推直选这一人事制度改革,可以很好地规避这一乱象,并提供一套更加多元、民主、透明的人才选拔机制。其一,引入竞争机制,规范了竞争性选拔方式。乡镇公推直选本是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重要活动内容,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也是乡村公共政治生活重要的主导者,因而容易冲破当地势力的阻挠,自上而下地把人才选拔的公平竞争方式推进公共政治生活的其他领域;其二,公推直选中设置了候选人公开竞选承诺、接受群众质询和监督的选拔办法,并在就任后接受政绩承诺与岗位职责、权力义务双向挂钩的人事契约机制的规范,这些科学规范的运用,能影响公共政治生活的精英人才选拔培养体系而优化人才环境。
(三)制度变迁对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创立者诺思在深入分析了制度具备的历史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简单概括,制度变迁即“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一般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类型。
1.强制性变迁与公共政治生活
强制性变迁,指国家倡导的通过政府命令或法律推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变迁的发生表明原来的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环境和发展需求,因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会比较直观。就公推直选来说,中央的前瞻性制度设计、地方的大度探索与基层广泛试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在当前基层领导班子的权力合法性来源、行政权威及行政能力受到诸多质疑的环境下通过推动制度变迁调整政治关系的一种治理思路。它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制度变迁的意义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在于调整现有的乡村政治关系格局,适当缓解部分地区出现的党内纠纷、干群矛盾等不和谐现象,维护基层稳定;第二,制度变迁在政治高度上选择了党内民主选举为突破口。相对乡村公共政治生活而言,政治关系格局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乡村利益团体的重新洗牌和站位。例如公推直选之前基层群众对乡镇领导不服,在公共政治生活选择上就会站位于领导的对立面,发起或参与一些与之对抗的政治活动,而公推直选之后领导班子由党员群众选举产生,自然要打破以往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站位格局和活动方向。
2.诱致性变迁与乡村公共政治生活
诱致性变迁作为制度变迁的一种形态,其特点在于由个人或群体自发倡导、响应和实行一种制度的变更或替换。它有一个发生前提,即制度主体在原来的制度安排当中无法得到获利机会满足其利益诉求。虽然公推直选制度的推进主要在于政治力量的推导,但在制度实践模式、具体落实程序、多元参与范式等方面的探索却因时势差异而出现诱致性变迁。从公推直选推行之前部分党员群众对传统选拔制度领导班子的不信任,对政绩的不满意产生的改换领导班子的政治诉求,到公推直选制度施行中党员群众对制度程序的实践探索及对政治权利的运用,都潜在引导和配合着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公推直选的诱致性变迁体现的是乡村政治主体的政治诉求表达及政治目标定位,而变迁的良性结果是令政治主体体验到充分的政治效能感并强化其对党和国家的信任。这为公共政治生活既提供了发展方向上的保证,也提供了发展动力上的支撑。
三、乡镇公推直选制度创新与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嬗变
(一)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理念的嬗变
1.强化民主理念
公推直选制度设立以前,乡村百姓对民主理念知之甚少,即便是像浙江这样富庶省份的乡村,在走访嘉兴市王江泾镇时就有老党员表示:“公推直选以前也有要投票的时候,但总感觉就是走个过场充充程序,觉得所谓民主也就是个说词。”[[9]]组织部的副部长也表示:“公推直选以前,若有什么事要听取群众意见搞民主,大家积极性都很低,认为民主是一种符号和口号,很少有人真正去理解民主的内涵,公推直选展开后大家看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到了落实,权利行使是公开可靠的,渐渐开始相信民主了。”[[10]]而当问及公推直选后乡村群众对公共政治生活理念的变化时,其回答可以概括为:第一,以前很多人包括部分党员对民主的理解很模糊,不少人把民主、选举和公共政治生活等同起来,公推直选以后知道了民主是共同参政、共同管理,而选举则只是公共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实现环节;第二,在公推直选的实践过程中亲历了民主的价值功能,对公共政治生活中的其他民主活动和民主程序有了新的认识。
2.重构权利理念
我国乡村农民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权利意识寡薄,对权力来源、权力合法性以及权利行使效能有着诸多质疑,这也成为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发展受限的思想困境之一。不少群众对千辛万苦入驻到乡村的带有政治公益性的草根组织不予认同,甚至偏激地把争取公民权益的行为看做是“惹是生非,挑战政府权威”。使公共政治生活的运行逻辑很难跳脱出“以官为尊、以族为尊”的旧路子而走上现代化道路。
而公推直选虽然推动的是党内民主,却同时赋予了党员群众多种形式的实际权利,甚至把选拔领导班子这样涉及权力核心的人事选拔事项交到大众手中,从权力授受的源头上推翻了束缚群众多年的逻辑体系;其次,经过“公推”和“直选”各个环节严格考验的领导干部上任的职责在于“完成自己的竞选承若、接受党员群众的时时监督”,[[11]]无疑是对群众手中所握权利最真实的利益回馈和价值证明。所以在公推直选施行之后,很多地区的乡村群众对权利理念有了新的认知,也从而促发了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当中一些维权组织、环保组织、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的相继建立。
(二)乡村公共政治生活重心的调整
虽然公共政治生活所涵盖的延展空间较大,即介于国家和私人生活之间,凡是与政治相关联的生活内容都可以被归纳入公共政治生活的范畴。但是仍可以依据开展的时常性、规范性与内容归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针对时态政策动向、接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展开的政策型公共政治生活,主要特点在于其开展内容具有时局性、时效性,主要内容包括历年两会之后或新政策出台以后针对各种政策、议案、精神和法律条款而进行的宣传、讨论和学习;第二类主要是面向乡、镇、村的地方事务而展开的程序型公共政治生活,以地方和乡村重要事项的管理决策、领导班子的推荐选举为核心内容,日常性、规范性特征明显;此外,还有一部分公共政治生活或面向集体维权、信访、集体恳谈会等,或致力于开展以政治科普为目的的读书活动、文娱活动等,组织管理上具有自发性和公益性,可以归类为自治型公共政治组织。
在乡镇公推直选实行以前,政策性范畴内的活动占公共政治生活的主体,因为国家历来对基层的思想建设比较重视,加上大学生村官等一批批年轻人进入基层,也给政策性公共政治生活注入了新的形式和活力。而公推直选后,民主选举深入人心,维权意识也随之滋长,随着自治性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建立,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开始向后两大类型扩展,重心有所调整。
(三)乡村公共政治生活范围的变化
1.主体范围的变化
公共政治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发展之所以缓慢,受制于农民思想能力的局限及制度保障的不足,乡村政治生活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一部分掌握在当地有名望、有权威的族长、头人手中,一部分掌握在具有合法执政权力的地方党组织和政府官员手中,还有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村社会内部阶层的分化逐渐分散到乡村致富能手、新晋村官、老党员干部当中,而广大的普通群众则由于缺乏参与热情和通畅的参与渠道,久而久之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被边缘化,部分群体更是直接被隔离在主体范围之外。公推直选给以往公共政治生活所带来的格局改变之一,在于从制度设计的高度为广大党员和普通群众开拓了一条通往政治生活路径,并激发了他们迈出这一步的自觉性。据多地区的调查发现,无论是乡村政治参与主体的基数、所涉年龄的广度还是男女性别比例,都在公推直选的推导下趋于合理化,并且不少地区还报道了外出务工人员请假停工、庄稼人农忙时雇人耕种收割而积极参与公推直选的真实案例,这就足以说明乡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鼓舞,随着更大范围的权利主体的回归,乡村公共政治生活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改变。
2.活动范围的变化
中国乡村公共政治生活范围以往主要集中在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的召开、基层的政治宣传教育、学习动员等工作,一般以各自村镇为单位独立进行,村与村之间、村与乡镇之间缺少活动上的交流与互通,加上乡村资金支持和准入门槛上的限制,城市中许多非政府性质的公益组织无法顺利进驻到乡村,更制约了公共政治生活范围的拓展。而公推直选制度搭建了让多个村的党员聚集到一起共同推选乡镇党委领导的平台,有些试点地区的候选人还专门深入到不同的村了解情况,使乡村公共政治生活当中的地域分割习惯被打破,同时公推直选制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开启了广大农民的政治远见和权利意识,这种内生动力的成长能有效地带动政治利益需求在各个领域的扩展,从而催生出多种类型的政治组织的建立与联结。如此一来,乡村公共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姓氏界限和行政划分会自然淡化,为不同村落之间、不同乡镇之间甚至是乡村与城市之间关于公共政治活动的更多合作与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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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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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上.
[10]浙江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访谈记录,2012-6-30.
[11]同上.
[12]广西武鸣县陆斡镇党委书记访谈记录,20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