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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产党党内民主与纪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
2016年02月23日 10:35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年第4期 作者:陈元中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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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民主与纪律的关系是其本质内涵,因此,越南共产党把深刻认识和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党的纪律的关系,作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核心问题,在党内民主与党的纪律的内涵以及两者的辩证关系、党的纪律工作中的民主价值和实现党内民主的党内法规保障等问题上,有其独到的理论认识。

  【关 键 词】越南共产党 党内民主 党的纪律 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为陈元中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越南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4BKS130)和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2013年度开放课题 “越南共产党的民主理论与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KT201306)的阶段性成果。

  民主和纪律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这是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1]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实际运行中常常表现为民主与纪律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需要纪律作保障,因此,从理论上厘清民主与纪律的关系,直接关乎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行。越南共产党在党内民主建设中,高度重视党内民主与党内纪律的关系,并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理论成果。

   一、党内民主与纪律的涵义

  越南共产党对党内民主的认识源于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民主政治价值取向和制度选择的判断。民主价值表现在思想、文化、教育和社会舆论中,而制度选择集中体现于“权利”,《越汉词典》认为民主有两种含义,第一,民主是“为了实现民主制度,其具有民主制度的性质”;第二,民主是“尊重和实现每个人参与商议与决定共同事务的权利”。在《法学词典》中,“民主是政治制度,其最高权利属于人民,由人民自身或通过自己选举出的代表来实行。”[2]综合以上民主释义,制度是权利的保障,民主的实质是尊重和实现每个人参与商议与决定共同事务的权利。

   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共产党“通过党的路线、主张、政策、指示、决议,通过政治思想工作、干部组织工作、检查与监督工作;以及通过政治系统各组织单位中的模范党员进行领导与统治。为了正确领导国家,党需要不断地在党内活动及国家管理活动中发展与实现民主。”因此,党内民主可以理解为“党员与党组织在讨论、争论关于政治纲领、党章、党的路线、主张、政策以及党的工作表决等问题中;在组织范围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批评、质询中;向有关机关提出报告、建议并要求得到答复等活动中的自主权。”[3]在越共理论界看来,党内民主实质上是党员在党内决策、党组织生活中的一系列权利。

  越南共产党是一个工人阶级性质的政治组织,又是领导党,这就决定了“党内民主是具有党的性质、领导性质的民主,其与纪律紧密相连,而并非是极端民主、无政府民主。党的领导能力、执权程度一方面也体现在是否能够将各种民主价值发展成现实生活的能力。”[4]

  越南共产党的党章没有列专章规定党内纪律,而是贯穿在党员和党组织任务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和执行当中,从具体规定来看,党内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和任务完成的重要保证。

   二、党内民主与纪律的辩证关系

  党内民主与党的纪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共产党制度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正因为如此,越南共产党六大以来的历次代表大会修改的党章中,都将党内民主与党的纪律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律严明是一个严密的、意志和行动统一的党组织的重要保证。越共十一大修改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就明确指出:“确保党内生活的充分民主与纪律……经常进行自我革新,自我整顿,加强并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发扬党内团结统一的优良传统,保证党内生活民主;经常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与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分裂主义及宗派主义作斗争。”[5]

  党内民主与纪律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充分的民主需要通过严明的纪律作保证,而纪律要通过党内民主基础上做出的规定和工作原则来明确。在实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纪律是实现民主的基本条件和保障。党内要实行广泛的民主,既要有党员的个人自觉性,还要有严明的纪律约束。“民主要与纪纲纪律同时进行,并且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统一起来。”因为“民主是党内思想自由,直率的争论、讨论问题的前提,这样才能让党组织做出正确的主张、决议和决定。主张、决议、决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经过了深入的讨论、交流和考虑。正确的主张、决议和决定又是实现保护最高革命成果的前提。”[6]但是,有了正确的主张、决议、决定之后,并不象讨论决定那样自由的实行,而需要严格的党纲党纪来约束党员和干部的行为,以保证民主讨论的决定落实到行动上。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实践证明,在党内实行全面的民主后,通过的决议要得到贯彻落实,必须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和行动,而党的纪律和从无产阶级利益出发的权威是保证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的必要条件。因此,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民主是与纪律统一的民主,否则,只是“形式上的民主,无政府主义的民主。如果党纪松弛,民主将会向无组织,无纪律的方向发展,如同俱乐部般的民主。因为有了严谨,严明的纪律,民主才得以发扬光大,民主才得以在集中的基础上实现,而集中制也得以在民主的基础上施行。党内的纪律不是盲目的纪律,而是铁的纪律,严肃和自觉的纪律。”[7]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在大工业生产中锤炼出来的民主性和纪律性的结果,也是建设政治、思想、组织上纯洁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同时是“全面推进国家革新、工业化和现代化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同步展开建国卫国两项战略任务”的客观需要。[8]

   三、党的纪律工作中的民主价值

  执行党的纪律不仅是为了维护集中,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同时,党的纪律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民主价值,主要体现为在检查监督和执行纪律过程中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意志和民主权利的落实。

  党内民主包括“领导内民主,党内生活及党内活动民主,思想工作民主,组织、干部工作民主,以及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的民主。”[9]可见,党内民主本身包含了纪律工作中的民主,并且,在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还实现了党内民主,或者说,“在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实现民主同时也是实现民主价值,摒弃各种阻碍、限制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民主实现的因素,提高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质量与效率,在党组织、干部、党员的意识与行动中创造出巨大转变的一个过程。”[10]党的纪律工作中实现民主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的纪律工作保障了党内民主权利。越共党章规定党员拥有政治参与权,即了解并参与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的讨论并对党的工作进行表决的权利;选举权,即依据中央委员会规定候选、提名和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建议质询权,在组织范围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批评、质询;向有关机关提出报告、建议并要求得到答复;陈述权,在党组织对本人作出评议、决定工作或处分时,有陈述意见的权利。组织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需要组织予以保障,不仅要不断提高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和民主能力,提供履行民主权利的必要条件,创造良好的民主环境,同时还要对各级组织包括党员自身履行民主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在党内的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实现民主是党检查、监督以及执行纪律处分的对象与主体,以保障党员、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以及党的其他规定正确实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11]

  第二,党的纪律工作保证和发挥了党内民主作用。严明党的纪律和实现党内民主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要保证党内民主能够得到实现,即在党的各种活动中贯彻与实现好民主,还要在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工作中保证和发挥党内民主,防止和排除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家长作风等非消极因素对民主价值的削弱以及对民主作用的干扰,“摈弃官僚、独权、专政等非民主因素以及形式民主、无政府民主等其它消极因素,建立一个纯洁、稳固的党,使其当之无愧的成为人民忠诚的公仆、领导者。”[12] 如果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都不能保护民主这个党的建设的内在因素,或者说民主这个内在因素不能因为纪律工作的保证而得到日益完善,那么,“党将成为专政、独权的政党;在党内将会出现官僚贪污、个人主义、机会主义,使得党内丧失团结。”[13]党就不能坚固和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就会在人民面前失去威信。

  第三,党的纪律工作提高了民主效率。党内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有助于提升党员干部的素质,提高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要体现在通过组织生活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的纪律检查,纯洁党的队伍,提升党员素质。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当前形势下党建工作的一些紧迫问题》中指出:“不少的干部、党员,其中包括各级领导、管理干部,甚至一些高层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出现退化状况:理想堕落,落入自私的个人主义、机会主义、现实主义的泥淖,追求名利、金钱与地位,贪污、浪费,随意无原则。”[14]强调要发挥党内真正民主,严肃党的纪律,自觉地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发现自身缺点和错误,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发扬优点,充分发挥在党的各项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党组织、党员的纪律意识,完善共产党员的人格,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成为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重要的巨大动力来源。”[15]如果故意隐瞒、蒙蔽、隐藏缺点,则将导致党内民主与党内检查、监督工作中民主丧失;党内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有助于推动党领导方式改革,提高党在领导工作中的民主程度;还有助于加强党的纪律与党内团结,统一思想和行动,既发挥党员干部在参与党内决议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集中全党的智慧,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客观、全面、透彻性。在党内的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民主促使检查主体与检查对象形成统一意识,使检查对象心服口服。”同时,“党内的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的民主发挥将会保证正确实现检查主体、检查对象以及与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相关对象的权利、原则、观点、方法、规程、手续。”[16]以避免形式主义和不负责任的现象,提高党内民主效率。

  第四,党的纪律工作带动了人民民主。党的纪律带动人民民主是通过党的纪律保证和发挥了党内民主而实现的,越南共产党是越南社会主义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党的民主制度与国家民主制度相一致,党的民主作风直接影响民众的民主意识和行为。同时,党在纪律工作中充分发挥民主,就会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党建工作中来。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在研究如何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中强调,要“加强党与人民间的信任,动员全党、全民、全军顺利实现党的各种主张与决议。”[17]因为在革新开放尤其是推进市场机制、融入国际经济过程中,一些干部、党员缺少自身修养、锤炼,战斗意志薄弱,忘记自身在党、人民面前的责任与身份的问题十分严重,而党内出现一些消极现象,民主丧失的现状比较突出,干部、党员不能够发现或者发现了而又不敢于进行斗争,而广大人民群众恰恰是党内消极现象和问题的主要发现者,随着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日益扩大与发展,与各种消极现象乃至腐败问题的斗争将会越发坚决与激烈,人民群众在党内纪律执行过程中会帮助党的建设,这也是依靠人民建党的有效途径。

  第五,党的纪律工作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方向。在政治革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越南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自由主义民主化倾向,“8406团体”、“自由记者俱乐部”、“越南Boxit运动”、“民主青年组合”、“越南民主党(21)”和由侨居国外的反对派组成的政治组织以及国内一些所谓民主人士等,通过发表宣言、组织活动(如“越南Boxit运动”要求政府取消西原的铝土矿开采项目)、开展媒体宣传等多种手段,传播西方自由民主思想,主张推行多元政治、多党对立、自由选举来取消越南共产党对越南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在党内和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其中包括部分党员干部乃至少数高层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攻击党内民主,宣扬自由民主主义思想。针对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西方民主化思潮,越南共产党予以旗帜鲜明的批驳,在越共六大上当选的总书记阮文灵指出:“有人认为,只有多元政治机制和对立党派的存在,才有民主。实际上,民主不民主,并不取决于一党或多党。在前西贡伪政权制度下,有十来个党派和政治集团,但没有人认为它的民主多。”[18] 2010年1月,时任国会主席的阮富仲访问印度期间接受印度《快报通讯社》记者访问时指出:“目前,世界上有一些舆论很关注越南只有一个执政党,一党执政是否能够保证民主,为何不实行多党制。这个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的争议。但是,我个人的意见认为,并不是多党就更民主,两党的民主就会少些,一党执政民主又会更少。每个国家的历史环境都不同。重要的是社会是否发展,人民生活是否幸福,国家是否稳定,是否日益向前发展。这才是最重要的标准。我并不反对,也不对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带有偏见。甚至,有的国家有国王,有的国家有总理,有的国家没有总理,有的国家既有总统又有总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此我非常尊重他们。我认为并不是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推行多党制。我们认为在越南还没有推行多党制的客观需要。至少到目前为止是这样。”[19]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思想和舆论上有力回击西方民主化思潮的同时,加强党内民主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工作,把党内纪律工作作为反对敌对势力歪曲谬论的有效武器,将原中央文艺-文化部部长陈度、教育部原副部长黄明政等开除党籍,在党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是用党的纪律保障党内民主的有力措施。

  四、用党内法规保障党的民主

  《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指出:“民主与纪律、纪纲并行,民主要用法律体制化,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民主能得到贯彻落实。”[20]在党内民主建设中,为了保证党章对民主规定的有效实现,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部、中央书记处以及各级党委分别颁布了相关决定,为保证党内民主的实现以及党内纪律工作中的民主奠定了法律基础。

  首先,越南共产党党章对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的规定,为党内民主提供根本保证。党章要求党员服从党的组织和纪律,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遵守纪律,维护党内团结统一;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忠于党。党章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中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要执行党的决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党的各级组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获得本机构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有效,表决前,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个人意见,持少数意见的党员可以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党委直至全国代表大会反映,但必须严格执行决议,不得传播与党的决议相悖的意见;上级党委应研究、审议其意见,不区别对待持少数意见的党员;党组织依据自身权限对各项问题作出决定,但不得与党的原则、路线、政策、国家法律和上级决议相悖。用党章保障党内民主,就是要遵循越共六大要求,党内民主生活中,同样要实行“民知、民谈、民做、民检”,按照越共六大以来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补充、修改的党章,逐步完善实现党内民主的各项规定,特别强调“党内严格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党群关系;提高检查、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发扬党内民主与加强党的纪律相结合。”[21]发展党内生活民主,确保所有党员实现民主权利,推动自我批评与批评,在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坚持和保障民主,既充分调动党员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用党的纪律防止陈度、阮文安等那种主张修改法律进行自由选举,取消党组织机构的决定权,实行多党制等取消党的领导地位的资本主义民主言行对党内民主进程的干扰。

  为了引导和保证党章的正确实施,越共还专门颁布文件,如2001年9月25日越共书记处发布了《关于引导实现党章第七、八章--关于党内检查与纪律处分工作第10-QD/TW号决定》,2001年11月16日,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了《关于具体引导实施党章的第14-QD/TW号决定》, 2006年10月31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又发布了《关于执行党章第23-QD/TW号决定》,就贯彻落实党章尤其是严肃党的纪律,实现党内民主提供了指导和保证。

  其次,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相关规定,为党内民主提供政策保障。1999年5月5日颁布了《关于解决对中央管理层干部党员投诉第29-CT/TW号规定》,以保障管理层干部党员在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反馈和采纳。越共革新开放以后,权力腐败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越共及时总结教训,为了规范党员的权利边界,防止无组织、无纪律和以权谋私等问题出现,1999年5月12日颁布了《关于一些党员不准的第55-NQ/TW号规定》,2002年3月1日第九届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19-NQ/TW号决定,对《关于一些党员不准的第55-NQ/TW号规定》进行了补充与修改,2011年11月1日,越共中央委员会颁布《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19条不准作的第47-Q?/TW号的规定》,明确了越共党员廉洁从政准则规定的19条“不准”,其中,有关防止违背党内民主的 “不准”规定有:不执行或有悖于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党的决议、指示、规定、决定和结论的言行;撰写、刊登、下载不符事实的文章、资料、诬告、捏造或在审判前定罪结案报告,而不按规定刊登反馈及改正意见;创作、出版、收藏、发放不健康、具有煽动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散发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和回忆录。等等。

  此外,2007年10月15日,第十届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了《关于处理违纪党员的第94-QD/TW号决定》,把党员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利用民主的权利拉帮结派,造成工作的组织,机关单位的不团结等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围。2008年5月12日第十届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关于党内质询制度的规定第158-QD/TW号决议》,明确具体规定了党员特别是党内生活中各级委员自主权,党员有权对各级组织的工作和活动进行质询,这是用政策和纪律保证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

  再次,颁布纪律检查工作制度,为党内民主提供制度保障。党的纪律对党内民主的保障,不仅要制定党章和相关规章制度,而这些规定和纪律的执行,需要用党纪党规确立检查纪律机关的权力和这些权力的运行规范。于是,在革新开放启动不久,越共就高度重视检查纪律工作的重要性,1988年,越共中央政治局就发布了第04-NQ/TW号决议,提出要保持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纯洁性,提高其战斗力,加强各种社会关系。随后,越共中央分别就检查纪律制度和纪律处分问题作出决定: 1998年2月14日颁布了《加强党的检查工作第29-CT/TW号指示》, 1999年5月5日颁布了《关于干部和干部工作检查制度第53-NQ/TW号决议》,2001年8月22日第九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规定的第07-QD/TW号决定》,第九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的规定》;2006年1月24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引导实现党内检查监督与纪律处分工作相关规定的第25-QD/TW号决定》。尤其是2006年越南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领域都面临着严峻挑战,越共全面落实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整顿党风活动,十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加强党的检查监督工作》的决议,明确提出,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实行党内民主,严肃党的纪律是检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并要求“按照党工作原则与方法,展开公开、民主、客观、紧凑的检查、监督工作。党组织以及党员要接受党的检查与监督,接受人民的监督”,[22]为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2007年10月15日第十届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处理违纪党员第94-QD/TW号决定》,该规定对现阶段党内普遍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形式做了详细规定,这些纪律工作规定,为实现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

  总之,越南共产党在党内民主与党的纪律关系上,不仅有深刻的理论认识,同时,十分重视通过制度建设来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纪律的关系,以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和党的纪律的执行。但是,越共九大以来的全国代表大会都明确指出:“一些党组织还没有得到整顿,民主被违反,纪律纪纲混乱,内部不团结,党的生活质量下降”的民主和纪律问题同时存在,“还没有对党内民主颁布具体相关的条例,缺乏按照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实现机制,缺少实现自我批评与批评的机制。因此,为了保证实现好党内民主,特别是党内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民主,需要确定好民主实现的范围、内容、形式、方法,需要有具体机制与法规来保证民主有效的实现。”[23]

  翻译:黄广乾、罗虹

 注释:

  [1] [2] [3] [4] [6] [7] [9] [10] [11] [12] [13] [14] [15] [16] [22] [23](越)黎文讲:《提高党内检查、监督与纪律处分工作中民主实现的质量》,国家政治出版社,2011年版,第20、7、8、12、19、20、13、13、14、13、17、8、15、16、46、50页。

  [5]Tong bi thu Nong Duc Manh trinh bay Bao cao cua Ban Chap hanh Trung uong Dang khoa X ve cac van kien Dai Hoi XI cua Dang,《Bao Nhan Dan》,ngay13/1/2011。

  [8]《越南共产党电子版》

  http://cn.cpv.org.vn/Modules/News/NewsDetail.aspx?co_id=7237472&cn_id=698405

  [17]《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议决“关于当前党建的一些紧迫问题”的指导和开展文件》,(越)国家政治出版社,2012年6月版,第10页。

  [18](越)阮文灵:继续让革新事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载《越南共产党文件全集》第51集,越南国家政治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

  [19]古小松:《越南国情报告(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7页。

  [20]Tong bi thu Nong Duc Manh trinh bay Bao cao cua Ban Chap hanh Trung uong Dang khoa X ve cac van kien Dai Hoi XI cua Dang,《Bao Nhan Dan》,ngay13/1/2011。

  [21]古小松:《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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